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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53 |
分 类: |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年12月1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发〔2003〕55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12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53 | 分 类: |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年12月1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发〔2003〕55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12月11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府发〔200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明确部署。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现将国办《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开发、施工企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要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和国家六部委、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即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其限期偿还;对拒不偿还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建设、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协商制度,实行联动执法,及时研究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要依法追究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长效管理的监督机制,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和担保制度建设,依法强化合同管理,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