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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16 |
分 类: | 参事、文史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3年07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03〕52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07月21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16 | 分 类: | 参事、文史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3年07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03〕52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07月21日 |
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和《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续修新编市州、县(市、区)志工作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86号)要求,经过充分总结长春市第一轮修志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针对近二十年来长春市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决定从2003年起全面启动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至2007年全面结束。志书记述时限为1989—2000年。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依据,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先进的科学理论和当代的技术手段,突出改革开放的主线,准确、真实地记录长春市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编纂出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学术价值的、反映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的长春市地情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根据长春市的第一轮修志工作经验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轮修志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认真做好第一轮修志收尾工作。我市第一轮修志还有37部志书没有出版,应在第二轮修志工作中完成出版任务。
(二)编纂、出版《长春市志(1989—2000年)》一套7卷(本),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主持编纂。7卷(本)依次为:“综合卷”、“政治卷”、“第一产业卷”、“第二产业卷”、“第三产业卷”、“教科文与卫生体育卷”、“城乡建设卷”。总文字量350—400万字。
(三)编纂、出版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下同)志一套15部,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各开发区自行编纂,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负责指导和验收。15部志书分别为:《长春市朝阳区志》、《长春市宽城区志》、《长春市南关区志》、《长春市二道区志》、《长春市郊区志》、《长春市绿园区志》、《长春市双阳区志》、《农安县志》、《德惠市志》、《九台市志》、《榆树市志》、《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志》、《长春汽车贸易开发区志》。每部志书的文字量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各开发区自定。
(四)编纂、出版有学术价值的和为现实服务价值的专志、专著丛书一套,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各县(市)区地方志编委会和其他有积极性的部门、单位自行选题编纂,纳入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长春地方史志丛书”系统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长春市第一轮修志未定稿和未出版的37部志书,通过4条渠道在两年内定稿出版完毕。
1、《铁路志》、《电力工业志》、《市区交通志》、《市区道路志》、《民航志》、《报业志》等6部企业自编的志书,由各企业按市地方志编委会要求自行出版;
2、《化工志》、《医药志》、《建材工业志》、《冶金工业志》等4部原有政府主管局承编、现主管局撤销的志书,由市财政拨款、市地方志编委会负责出版;
3、《政协志》、《劳动志》、《标准计量志》、《广播电视志》、《房产志》、《审计志》、《司法行政志》、《工商行政管理志》、《税务志》、《规划志》、《乡镇企业志》、《统计志》、《高等教育志》、《水利志》、《林业志》、《城市防灾志》、《民主党派志》、《供销志》、《环卫志》、《科技志》等21部现在仍有主管局承编但没有印刷的志书,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印刷费(稿酬等费用由各主管局自行解决),在2004年年底前印刷出版;
4、《汽车工业志》、《妇联志》、《园林绿化志》、《水产志》、《共青团志》、《建筑志》等6部未成稿的志书,由市地方志编委会整理成志稿资料,由市财政拨款印刷。上述工作必须在两年内,即2004年底前完成。
(二)《长春市志(1989—2000年)》编纂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2003年为设立机构、落实任务、培训队伍、制定篇目、搜集资料阶段;
2、2004年为编纂初稿阶段;
3、2005年为审稿修改阶段;
4、2006—2007年为定稿出版阶段,每年定稿出版3—4卷。全部编纂出版工作在5年内完成。
(三)县(市)、区编纂工作因已提前开始,且进度不平衡,因此确定从2004年开始即可定稿出版,每年2—3部,至2007年全部出版完毕。全部编纂工作在5年内完成。
(四)专志、专著系列从书属市地方志编委会统一管理、由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自行编纂的工作任务,争取每年编纂出版1~2部。
四、质量要求
志书质量分为编纂质量和印刷装帧质量两部分:
(一)志书编纂质量。
1、志书内容要符合地方志是地情书和国情书的要求,入志资料要详实准确、层次分明、取舍精当,充分体现各部门、各领域、各地方的特点;
2、志书编纂要坚持地方志“横排竖写”的基本体例,采用志、记、述、传、图、表、录七种基本体裁,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3、志书行文要符合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吉林省续修新编市(州)、县(市、区)志行文规范》要求。
(二)印刷装帧质量。
1、市志、县(区)志统一为16开本,其他专志、专著不作限制;
2、外观要朴实大方,要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行业特色和地方特点;
3、出版印刷要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方面的规定和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吉林省续修新编市(州)、县(市、区)志书出版印刷规范》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为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推进全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编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等有关人员担任,委员由各主要承编单位负责史志工作的领导组成。各县(市)、区要比照市地方志编委会的模式成立各自的编委会,负责本地区的修志工作,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任编委会主任。
(二)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是各县(市)区常设的本级修志专门机构,有条件的要单独设立局级建制的地方志办公室,不能单独设立办公室的要按照《吉政办发[2003]20号》文件要求,统一设在政府办公室内,对外保留地方志办公室的牌子,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地方志办主任,指定政府办一位副主任专职负责地方志办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地方志工作,同时根据需要聘用熟悉情况的老同志参与工作。
(三)在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中,继续贯彻第一轮修志“谁出书,谁出钱”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修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的财政预算中,保证各级修志机构的出书费用和正常工作费用。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出版《长春市志(1989—2000年)》的经费和正常工作经费,由长春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出版各县(市)、区志经费和正常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同级财政负担。专志(专著)的编纂和出版经费由各承编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四)长春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做到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逐级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长春市志(1989—2000年)》的编纂采取统一领导、三级编修、分篇包干(即以篇为单位分配任务)、分撰合编的模式进行工作。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负责制定篇目、分配任务、培训人员、协调和领导各承编单位进行志书编纂,并代表市政府审定志稿。志书审查通过后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统一印刷出版。三级修志中第一级为市地方志编委会,主持全志的编纂;第二级为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厅、市农业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教育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7个部门,分别主持编纂《综合卷(卷一)》、《政治卷(卷二)》、《第一产业卷(卷三)》、《第二产业卷(卷四)》、《第三产业卷(卷五)》、《教科文与卫生体育卷(卷六)》、《城乡建设卷(卷七)》,负责统编卷以下各篇的志稿;第三级是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41个单位,分别主持7卷内61篇志稿的编纂,负责统编篇以下各章的志稿。各卷、各篇的主持承编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编负责业务工作,在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负责本口的业务工作,按修志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时限要求统一成书。
(五)各县(市)、区志书由各县(市)、区负责编纂、定稿,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负责指导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统一组织印刷出版。
(六)专志、专著系列丛书可由承编单位自行组织编纂,在编纂和印刷出版过程中由长春市地方志编委会负责指导。
为明确职责,确保各级志书编纂工作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市内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中,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地方志编委会按年度对各承编单位进行督查考核,以保证按市地方志编委会制定的质量标准和时限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