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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02
分  类: 统计;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年05月26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3〕43号
发布日期: 2003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02 分  类: 统计;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年05月26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3〕43号 发布日期: 2003年05月2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长春市房屋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房屋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普查工作。

  一、普查目的

  通过普查,了解和掌握我市各类房屋的基本情况,为建立“数字长春”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住宅建设计划,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基础数据。为政府加强房屋产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盘活存量房屋,消化增量房屋,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拓展物业管理空间,提供宏观决策依据。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市区已建成的房屋。

  普查内容包括:

  (一)查清全市各类房屋基本状况:包括产权人、房屋座落、结构、用途、建成年代、房屋所属行业、层次、面积、套数、产别、单位性质、完好程度等;

  (二)查清居民住房情况:包括户数、户型、人口、辈份、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人均居住水平、棚户区数量、无房户、拥挤户、不方便户等;

  (三)查清全市商品房闲置和未登记房屋情况以及房屋转让登记和租赁登记备案情况;

  (四)抽样调查居民住房需求情况:包括购房时间、考虑因素、区域、价位、面积、类型、购房款来源、装修意向以及对住房市场治理和物业管理的要求等。

  (五)建设部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长春市内房屋权利人持有的旧权属证书有步骤地全部更换。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城区政府参加的房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要事项的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是: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负责普查的计划筹备、宣传、人员培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后勤保障,同时处理普查清理出的产权不清、有房无籍和房籍不符等问题;市统计局主要负责房屋普查表式、项目的审定,普查数据统计汇总的技术指导,提供与普查相关的统计信息;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协助做好普查及未登记房屋处理的相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普查的治安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户籍管理信息;各区政府负责本区房屋普查实施工作,领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搞好配合;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房屋普查的全部工作。

  市房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普查办公室并分设若干普查工作站,自管房产较多的大企事业单位和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要根据房屋数量设置普查办公室或普查工作站,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办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与培训

  普查所需的普查员、复核员,由区人民政府、设普查机构的大企事业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等负责抽调。应选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社会调查经验,身体健康的人担任普查员、复核员。

普查指导员由市房地局从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调,根据普查情况配备到各区指导工作。

  普查员、复核员、普查指导员由市房屋普查办公室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五、普查工作时间与方法

  房屋普查从2003年6月开始,至2004年12月底结束,以2O03年6月l日零时为标准时点。

  房屋普查按“以房为主、房户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区域划片、入户调查、复检核准、统一汇总”的方法进行。大体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6月上旬,召开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普查工作协调会;召开有关单位、街道及相关领导成员参加的房屋普查动员大会;6月份利用有线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普查宣传活动。

  2、根据对全市房屋初步测算,按数量印制房屋普查表格、房屋普查手册、证件;定购微机、操作台等办公设备用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

  3、组建各级普查办公室,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区普查办划分具体普查站,落实抽调人员,对各普查站人员根据房屋数量,具体核定普查人员数量。

  4、进行业务划分:将任务分解到各区、大企业普查办、按地块根据全市6000余张房屋产籍图纸,将房屋划片、制图并统一编号,做到无一遗漏;普查指导员持产籍图纸到现地逐幢房屋进行对照填写《二〇〇三年长春市房屋普查分幢登记表》,做到现地房屋图纸一致。

  5、对试点普查人员进行先期培训,同各级普查办签订责任书,制定房屋普查培训方案,培训计划。

  (二)试点阶段

  市普查办确定在6个城区及各大企业集团各确定一个普查站实行普查试点。按照全市房屋普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组织各普查办、普查站业务骨干进行观摩,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测算每个普查员日工作量,完善普查工作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普查阶段

  依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及现在非典疫情较为严重的原因,为保证全市房屋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将普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整幢房屋为调查对象,以户外调查为主,重点清查未登记房屋;开发小区长期无人管理;房屋已办灭籍但现地房屋未拆除可能存在倒塌隐患;房屋产权纠纷长期未能解决;有房无籍和房籍不符等问题。普查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市区已建成的房屋。这次普查由普查员持图纸去现地逐幢对照并结合房产档案进行审查,完成《二〇〇三年长春市房屋普查登记表》,做到房、图、档、表一致。

  待非典型肺炎疫情消除后,进行第二阶段普查,由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各区政府、大型企业集团,各普查站普查员入户调查填表。

  1、入户调查:普查员按房屋普查分幢登记表入户进行调查,按要求逐项填报,做到不漏项、不落户。入户调查结束后,普查复核员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反馈给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将分户表与幢表装订成卷报区普查办。

  2、汇报:各普查站坚持每天向普查办汇报普查进展情况,各区普查办每2天向市普查办汇报普查进展情况,市普查办每周向市房屋普查领导小组汇报普查进展情况。

  3、检查:市和区、企事业单位普查办,同时采取抽查和自查、互查的办法,验收普查结果,确保普查质量。对不合格的或差错率在2‰以上的普查员予以辞退。

  (四)汇总阶段

  各普查站将普查表按幢整理,报房屋所在行政区大型企业集团普查办。区普查办将辖区内普查表审核无误后,整理汇总报市普查办统计组,会同市统计局共同将数据输入全市房屋普查数据库,进行汇总、分析,编制《长春市房屋普查数据资料》。

  房屋普查结束后,市普查办总结普查工作的经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普查办、普查站、优秀组织者、优秀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标兵、优秀普查指导员予以奖励。

  六、保障房屋普查质量的几项措施

  (一)加强领导。房屋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要圆满完成任务,关键在组织领导,明确落实普查责任书的责任。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克服房屋普查与己无关、工作忙顾不上等错误思想,把房屋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人力,保证时间,统筹安排,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在房屋普查工作中,有关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落实人员、任务和质量标准,积极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依靠群众,做好房屋普查宣传。房屋普查关系千家万户,情况复杂,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普查顺利进行的保障。各级政府及普查办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房屋普查的目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积极配合房屋普查工作。

  (三)严把房屋普查质量关。真实准确是房屋普查的关键,关系到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政策的正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意义重大。房屋普查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级级负责,层层把关,发现差错,立即返工重新调查。坚决杜绝瞒报、重报、漏报、谎报等现象。

  (四)严肃房屋普查纪律。房屋普查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入户。普查时做到耐心热情、不扰民,严禁工作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泄露被调查人秘密。市、区普查办要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实的,从严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关于房屋普查经费

  房屋普查经费由市房地局负责筹集,可用统一收取的补办登记手续费弥补或由全市一次性处理未登记房屋补收的费用中解决。市普查办根据各区、各大企事业单位房屋普查工作量的多少,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分期按量拨付。经费使用情况须报市财政审核。

  八、关于未登记房屋问题

  清理未登记房屋问题与普查工作同时进行,由市房地局牵头会同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边普查边补办未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次性解决未登记房产遗留问题。

  九、外市(县)房屋普查问题

  本次房屋普查不要求外市(县)必须进行。外市(县)政府在自身的人力、财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开展房屋普查,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