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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00 |
分 类: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年05月26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吉南线公路改建工程沿线房屋拆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发〔2003〕25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05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300 | 分 类: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年05月26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吉南线公路改建工程沿线房屋拆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发〔2003〕25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05月26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吉南线公路改建工程沿线房屋拆迁的通知
长府发〔2003〕25号
二道、绿园区人民政府,经济、净月潭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就长吉南线公路改建工程沿线房屋拆迁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吉南线公路改建工程是我市的重点公路工程,对改善我市的交通环境,带动沿线旅游业的开发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经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补偿面积和标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二、在房屋拆迁中,长春市区八级地段以内的房屋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评估指导价格,并结合当地房屋实际价格实施拆迁。八级地段以外的住宅房屋在经济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绿园区及二道区三道镇境内的,参照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结合当地房屋实际价格进行拆迁;在二道区泉眼乡、劝农山及四家子乡境内的房屋,依据当地房屋交易市场价格,并参照双阳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拆迁。
三、对房屋拆迁遇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长吉南线公路改建工程房屋拆迁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