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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283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3年04月0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具体内容、标准及时限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03〕30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04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3-01283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3年04月0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具体内容、标准及时限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03〕30号 | 发布日期: | 2003年04月01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具体内容、标准及时限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2号)精神,现将《长春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标准及时限》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当前,在加快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过程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保证政府信息畅通、指挥灵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甚至麻木不仁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处理领导负责制。市政府重新调整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处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祝业精市长任组长,田中林副市长、李发锁秘书长、闫玉华副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闫玉华任主任,办公厅副主任赵显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汇总全市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研究解决紧急重大问题的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都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继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立即将信息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特别紧急事件速报后,对尚不清楚的有关情况或数字要每隔1小时跟踪续报一次。要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级对一级负责,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紧急重大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不认真执行重大情况报告规定,贻误重大问题处理时机,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凡有紧急重大情况,都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告,确保上下要情传递畅通。
网址:http://bbs.ccl63.net/xarx/
电话:8980495 传真:8926452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长春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标准及时限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
(一)发现和破获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内社会政治稳定的各类重大案件。
(二)民族分裂组织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情况,以及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
(三)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渗透的活动情况。
(四)境外情报部门、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策划进行渗透、破坏或从事暗杀、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活动信息。
(五)口岸发生和处置的闯关闹事案(事)件。
(六)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
(七)由金融挤兑、企业破产、“三费”发放、农民负担过重等一些原因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情况。如涉及3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上访、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进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八)群体性械斗、哄抢事件(城市10人以上,农村30人以上)。
(九)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十)其他带苗头性、倾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动态。
二、重特大刑事案件方面的信息
(十一)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发生的,在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生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投毒、伤害等案件。
(十二)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艇、汽车等交通工具及出于政治目的的劫持人质案件。
(十三)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的案件。
(十四)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市)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及驻华外交机构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十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抢夺、盗窃的案件。
(十六)抢劫现金3万元或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万元或财物价值15万元以上的案件。
(十七)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海洛因500克、冰毒500克、鸦片1000克、可卡因1000克、“摇头丸”50粒以上)或武装贩毒案件、涉及我内部人员与贩毒分子内外勾结贩运毒品案件等。
(十八)破获跨国毒品大案和抓获大毒枭的情况。
(十九)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走私案件。
(二十)受害者3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二十一)长期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的地方恶势力团伙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
(二十二)发现或查获的涉及5人以上中国公民的重大偷渡案件、外国人偷渡案件或中外合作破获的非法移民案件。
(二十三)看守所、拘役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2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三、重特大经济案件方面的信息
(二十四)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危害严重的案件。
(二十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十六)涉及数额100万元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十七)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10万元以上或制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十八)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和治安动态方面的信息
(二十九)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等特大空、水运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
(三十)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十一)一次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生产事故或涉及10人以上的重大中毒事故。
(三十二)大型活动或群体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三十三)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情况。如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水灾、旱灾、风灾、火灾、雹灾、地震等。
五、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方面的信息
(三十四)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50人以上和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车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三十五)民警在执行公务中牺牲、重伤或表现突出因公殉职的。
(三十六)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致死人命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者由于公安机关决策失误、民警执法不当引起群众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方面的信息
(三十七)上列各类情况;案件、事件、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死伤人员或涉案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以及其他有可能引起领导关注的案(事)件,亦应及时上报。
(三十八)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凡发生上述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主动、迅速、准确”的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