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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6-00568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6-00568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字〔2026〕SY5号

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QJ129T

地址:双阳区山河街道万宝村4社

经营者:齐万年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220***************

我局于20251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随意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4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4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主体资格,证据由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5.经营者证明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6.《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927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属于规模化养殖,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7.《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1份(4页),证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2025年11月23日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5年11月26日再次检查时,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已将堆存在厂区外南侧的粪污清理完毕的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9.《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2025年4月已被处罚,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6日提供;

10.《关于关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专家意见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齐万年养殖繁育基地已采取补救措施,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5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