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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5-13891
分  类: 生态环境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5-13891 分  类: 生态环境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字〔2025〕SY23号

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556387212X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二社村南

法定代表人:金莲花

我局于20259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提供;

4.双阳区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数据1份,证明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发生时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优,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提供;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5日提供;

6.《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贮存物料所处功能区为二类区,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5日提供;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证据由见证人及其工作单位于2025年10月16日提供;

8.执法视频16条,证明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不改正违法行为和不配合工作的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贮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