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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5-05460
分  类: 生态环境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5-05460 分  类: 生态环境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环扣字〔2025SY1号

孔维飞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

地址: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昝寨********

我局于 2025 5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收集等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5年5月7日现场检查时孔维飞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收集等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孔维飞及装卸工孔维新的身份,证据由孔维飞和孔维新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份3页,证明废机油桶及废机油滤芯属于危险废物,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收集的废机油桶136个、废机油滤芯42个以及盛装废机油滤芯的圆桶1个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57日起至20256 5日),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吉林省万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 369门)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