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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5-04339
分  类: 生态环境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94955A/2025-04339 分  类: 生态环境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标  题: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SY12号

双阳区淑艳养鸡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KATE8H

地址:双阳区奢岭街道前城村村部西侧

经营者:张素艳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

我局于20253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随意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5年3月1日现场检查时双阳区淑艳养鸡场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双阳区淑艳养鸡场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淑艳养鸡场主体资格,证据由双阳区淑艳养鸡场于2025年3月3日提供;

5.经营者证明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双阳区淑艳养鸡场于2025年3月3日提供;

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双阳区淑艳养鸡场属于规模化养殖,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日提供;

7.双阳区淑艳养鸡场粪污管理台账(2025)复印件1份(3页),证明双阳区淑艳养鸡场2025年3月1日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双阳区淑艳养鸡场2025年3月3日提供;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5年3月3日再次检查时,双阳区淑艳养鸡场已将场区外储粪池东侧耕地内堆放的粪污清理完毕的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SY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43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细化规定: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持续时间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2)总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1+1)/2+(1+1)/2+(-2-2-2+1)/4]/10=0.7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