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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 履职依据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职能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配合开展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同上级部门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组织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督促完成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协助辖区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需求,按规定配合推进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辖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协同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贯彻落实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辖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实施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配合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辖区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上级部门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辖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辖区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辖区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辖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十)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辖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落实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署要求,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辖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三)配合开展辖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配合实施辖区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市局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辖区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