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双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双阳区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12013894592T/2024-10138
分  类: 其他 ;  报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标      题: 2024年度长春市双阳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报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索引号: 11220112013894592T/2024-10138 分  类: 其他 ;  报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标  题: 2024年度长春市双阳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报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2024年度长春市双阳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报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提升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巩固深化“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集中整治”工作,20246区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采取部门自查与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司法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合法性标准与规范性标准相结合、评查结果与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对双阳区内各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卷宗进行评查现将全区案卷评查情况汇总通报如下。 

  一、卷宗数量及分类 

  此次评查涉及全区共计15个行政部门142份案卷,其中区新闻出版局3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10区水利局1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20本、鹿乡镇1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区交通运输局20区财政局2本、区农业农村局12区自然资源局19区应急管理局19本、区教育局3本、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10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双营乡10本 

  在所有卷宗中,涉及行政许可卷宗54本、行政处罚卷宗86行政强制卷宗2本 

  二、执法卷装订情况 

  案卷形式总体规范。从外观、文书目录、装订顺序、文书填写、页码标识等方面来看,大多行政执法机关做到了执法文书规范使用,文书格式统一规范文书材料完整齐全卷宗内容填写完整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等要求,案卷制作和装订总体符合要求。 

  )证据收集比较齐全。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重视对证据及申办材料的收集工作,收集的证据及材料较为齐全,收集证据的方式较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基本做到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过罚适当行政许可案件做到收集材料齐全、完整行政强制卷宗单独列卷、清晰明了。 

  (三)基本能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按照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执法程序合法、正当。 

  、卷宗评查发现的问题 

  此次评查共发现问题64区新闻出版局2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1条区水利局2条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2条、鹿乡镇2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条区交通运输局6条区财政局1条、区农业农村局8条区自然资源局9条区应急管理局8条、区教育局4条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4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条、双营乡4条。上述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对各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责令改正意见书》 

  )卷宗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案审批阶段个别卷宗处罚主体为企业的未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少数卷宗主体书写不规范;部分案卷文书内需填写意见处未填写意见,需签字处未签字,日期空白。 

  2、调查取证阶段。部分卷宗无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部分案卷未见执法人员证件;部分卷宗当事人身份照片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个别卷宗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对于当事人未签字的情况未附理由和相关证据;个别卷宗缺少罚款缴纳凭证;部分案卷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内容不完整,未注明当事人对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有无异议当事人未签字或未逐页签字确定无误;部分案卷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或相关材料未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基本情况或情况属实等信息,且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3、审查决定阶段。有的案卷缺少集体讨论的相关记录个别卷宗无法制审核意见书个别卷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主体错误 

  4、送达执行阶段。部分案卷送达文书无送达人签字;部分案卷中签收人并非受送达人,没有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且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5、案卷归档阶段。部分卷宗无结案报告;部分卷宗封皮同卷宗主体无法对应,目录与卷宗材料内容不一致;有的案卷虽然进行了装订,但没有标注页码有的案卷既没有装订,也没有目录和页码,不符合立卷归档标准。 

  关于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告知不准确部分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文书中告知的诉讼管辖法院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吉高法〔2022〕109号)第三条规定,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以上涉及的行政机关应在与铁路法院核实确认管辖后对执法文书作出调整。 

  四、评查结论 

  通过评查,我们认为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利局卷宗装订规范,卷宗封面信息完整、卷内目录和页码能够一一对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区水利局案卷展示的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规范符合要求。 

  请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本次案卷评查为契机,认真总结行政执法办案经验,对这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动剖析原因,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案卷评议考核、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