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长汽开管发〔2021〕99号
机关各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现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主要职能
(一)在区管委会领导下,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和机制,制定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和措施,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
(二)督导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救急难工作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完成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工委、党政办公室、审计局、宣传部、区总工会、就业服务局、信访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局、应急管理局、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民政局为牵头单位,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民政局领导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主管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联席会议事项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
(二)按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工作情况通报的起草;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民政局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及其它民政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处理;
3.残联工作:负责残疾人及其残疾等级登记信息核实工作,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有关家庭成员残疾状况信息的取证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4.老龄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贫困家庭老年人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和指导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和老年产业发展;
5.指导街道、社区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党群工作部
1.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仲裁等情况的处理和解释;
2.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缴纳和领取新型合作医疗费等相关信息核实工作;
3.负责司法等问题的处理和解释,承办有关部门提请的对有关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检查需要,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养老、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信息核实等工作;
4.负责团委业务,掌握全区贫困家庭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年工作状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相关工作;
5.负责非公党工委业务,与辖区企业相关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的问题的接洽;
6.负责妇联相关业务,主要是维护贫困家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教育、引导广大贫困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三)纪检监察工委
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四)党政办公室
负责法制等问题的处理和解释。
(五)审计局
对管委会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宣传部
负责各项政策、先进事例、群众关心问题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区总工会
负责维护贫困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
(八)就业服务局
负责贯彻落实城乡特困群众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服务;提供劳动就业年龄段困难群众就业信息查询。
(九)信访局
负责了解、掌握社会救助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提出对策建议,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社会事业局
负责红十字会、民族宗教等社会事业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协助政府部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对涉及民族宗教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十一)卫生健康局
做好社会救助对象中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管理工作。
(十二)教育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
(十三)财政局
负责本级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协调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等工作。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十四)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受理社会救助对象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及房屋租赁等房产信息核查。
(十五)税务局
配合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建设,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有关家庭收入、财产信息的取证工作。
(十六)公安分局
负责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户籍、车辆等有关信息核实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
(十七)市场监督局
配合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负责困难群众市场经营业务办理和优惠扶持。
(十八)应急管理局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负责困难群众相关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急处理。
(十九)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保障社会救助资金的及时给付。
(二十)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研究制度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房屋征收政策,负责处理困难群众房屋征收事宜。
(二十一)建设局
为受灾居民住房重建或修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十二)农业农村局
持续开展防返贫监测帮扶工作。常态化开展防止返贫常态化动态监测排查,继续巩固提升防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密切跟踪农户收入支出变化,加大排查筛查力度,确保遇有情况及时处置。
(二十三)统计局
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与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五、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召集,根据区管委会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按会议议程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事项汇报、通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起草。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区管委会决定。
(五)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适当简化程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研究讨论有关工作,明确有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管委会印发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汽车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2: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提请程序
附件1:
汽车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郑柏迎 管委会副主任
召 集 人:杨月辉 民政局局长
冯海春 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党群工作部
纪检监察工委
党政办公室
审计局
宣传部
区总工会
就业服务局
信访局
社会事业局
卫生健康局
教育局
财政局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税务局
公安分局
市场监管局
应急管理局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建设局
农业农村局
统计局
附件2:
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提请程序
1.街道办事处代表困难群众向业务主管部门(是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定事项申请和递交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解决议定事项的可行性,并确定是否需要提请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3.业务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提请审议书及材料;
4.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总召集人汇报议定事项,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
5.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按会议议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6.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后在“流程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7.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