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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776571169U/2022-0400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汽开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汽开管发〔2021〕9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776571169U/2022-0400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汽开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汽开管发〔2021〕9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汽开管发〔2021〕98号
机关各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现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监管责任的意见》(吉民发[2019]1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汽开区辖区内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 监管对象主要是指汽开区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单位和机构及经办人员。
  第四条 主要监管内容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全过程。
  第五条 社会救助业务监管工作小组由纪检监察工委、民政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管目的
  第六条 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一)保证救助工作全过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促进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障被救助人员的权益,确保困难对象“应保尽保”;
  (三)维护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四)监督救助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及时发放;
  (五)防微杜渐、防止救助队伍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救助对象的认定准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审批、评议、公示、走访记录等救助流程执行情况;
  (三)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维护情况;
  (四)档案的建立及相关材料的完整和准确情况;
  (五)“动态管理”和“就业渐退”制度执行情况;
  (六)检查街道办事处救助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救助协理员的管理考核情况。工作人员对政策的掌握情况,工作效能发挥情况,执行制度的准确性,轮岗制度执行情况;
  (七)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情况;
  (八)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八条 基础材料检查包括:
  (一)月报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月准确完整填写“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月报表”、“救助人员每月增减表”、“分类救助月报表”等救助报表,每月需要按时报区民政局备查。
  (二)档案检查。对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档案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动态管理、档案管理、近亲属备案等环节落实情况。对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档案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查看动态管理过程中,如医疗诊断、医疗支出票据等相关材料的更新归档情况,特别是因低保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工资标准、分类施保等政策更新导致低保金发生变化的,落实新政策、重新核算低保金是否及时、准确等。
  (三)走访记录检查。检查街道办事处是否对各类救助对象按制度进行入户走访,走访记录填写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 “双随机”联合检查(共同参与、现场督导)。建立纪检监察工委、区民政局、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用听取汇报、调取档案资料、到村(社区)入户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对街道办事处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条 信息系统监管。设置专门人员对系统信息进行监控。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100%信息比对,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定期开展全量信息比对,重点检查社保缴费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比对结果运用情况。定期对社会救助平台内保障对象信息进行抽查,重点查看录入信息是否齐全、准确,是否与系统上传档案材料一致,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第十一条 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街道办事处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基本服务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信息除外),鼓励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监管工作。
  (二)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设置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问题。对群众社会救助信访投诉问题进行接待、办理并限期反馈,梳理、分类归集并分析社会救助信访问题原因,定期通报社会救助信访信息,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制,每年对所辖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并对30%以上的家庭入户调查,重点对救助真实性、准确性、救助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民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加强救助相关资金预算编制。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的分配下达、资金的发放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等;明确资金监管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财务部门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并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强化救助资金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签收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档案等。
  第十六条 规范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下达。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明确街道办事处基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范围。
  第六章 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在监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进行监管问询(视不同情况下发关注函、问询函、监管函),每季度进行情况通报,对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责并报管委会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故意刁难、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拖延,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而造成漏救迟救的行为,按岗位责任从严追责;
  (二)对于违反制度,优亲厚友乱作为而造成人为错救情况,从严追究责任;
  (三)对违反入户调查等工作流程,不负责造成调查结果失实,民主评议、公示走过场、记录失真失实等违规操作的,按岗位责任从严追责;
  (四)受理申请时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动态管理”未向救助对象出具书面告知书的,按岗位责任从严追责;
  (五)对档案材料收集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对编制假救助档案材料或档案管理不善而造成丢失的,按岗位责任从严追责;
  (六)没有严格履行保密职责,透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按岗位责任从严追责;
  (七)其他予以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八条 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当依法追回骗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如涉及其他相关单位时,各相关单位需要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汽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