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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785930186L/2020-10881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汽开民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785930186L/2020-10881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汽开民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节养老机构

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长汽开民发[2020]4  

汽开区各养老机构:

  当前,新冠肺炎仍在全球蔓延,国内疫情仍有零星散发,特别是进入今冬明春两季,气候寒冷干燥,呼吸疾病高发,伴随元旦、春节期间人员流动密集影响,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风险仍不容忽视。为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疫情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常态思想,筑牢安全意识

  各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到位,积极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及松劲心态,始终将老年人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底线。

  二、落实防疫措施,强化督导检查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总结前期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民政部根据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不同情形,制(修)订了三个《指南》。一是制定了《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附件1),将其作为养老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内无本土确诊病例发生时的常态化防控措施;二是修订《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形成了《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附件2),作为养老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内出现零星散发本土确诊病例但机构内无感染情况下的防控措施;三是修订《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附件3),作为高风险区域和出现院内感染养老机构的防控措施。养老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出现本土确诊病例但养老机构内无感染,可以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本着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优先的原则从严适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各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分级分类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做好检查督查力,民政局领导将带头深入一线,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堵塞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漏洞。

  三、紧盯关键环节,落实安防职责

  截至2020年10月份,我省共统计火灾6722起,亡人火灾14起,死亡16人。从通报情况看,一是农村火灾多,共发生4343起,死亡9人,分别占总数的64%和56%;二是居民住宅和小场所亡人火灾多,14起亡人火灾全部发生在居民住宅和小场所;三是电气火灾多,共1918起,死亡5人,分别占总数的28%和31%。各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警惕,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当前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50号)要求,加强冬春两季日常用火用电、供水供暖等安全管理,严防因违规行为导致火灾、触电、爆炸、食物药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隐患自我排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日报机制,切实做到立查立改。要密切关注院内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组织开展好暖心关怀活动,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保障支持等服务,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附件:

       1.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

       2.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3.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2020年11月28

附件1: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doc
附件2: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doc
附件3: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