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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汽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2-02-17    点击数: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汽开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从汽开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aid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汽开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电话:0431-80560055,邮编:130011)。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汽开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按照国家和省、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着力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一是深入强化政务公开考核通报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绩效考核,印发《汽开区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对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各部门各单位。二是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将《条例》列入到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同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本年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会4次,将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中。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一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用,深化决策信息和权责清单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二是丰富政策解读形式。综合选用图示图解等多元化解读形式,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利用新闻媒体、重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转发转载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扩大政策解读传播面,提高政策知晓度。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00多条,其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100多条;发布政策解读2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严格按照《条例》和省、市相关办理工作规范要求,受理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承办单位督促督办,确保答复及时,严禁超期办理;加大力度推行依申请公开规范性答复工作,确保答复文书严肃严谨。不断提高各单位依申请答复水平。2021年全年,各级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105件,办理105件,办理率100%,内容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规划调整等方面。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更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监测工作基础上,通过抽查责任单位自查市政府第三方测评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督促,压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逐项落实。
  (四)平台建设情况。一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专栏建设。建立37个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对现有栏目进行调整,针对个别部门出现的僵尸栏目进行清理;对于更新不及时、信息比较少且在监测指标内的栏目,进行重组;对于内容有交叉、重复的栏目,进行更替整合,确保栏目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内容。全年删除6个三级栏目,增加1个三级栏目,发布信息1900余条;处理中国政府网网民留言5件。二是加强政务新媒体各平台的规范指导。与政府网站实现同频共振,打造看得到、听得懂、好参与的政务公开环境。全年开展4次政务新媒体检查、自查工作,对全区4个微信平台、1个抖音、1个今日头条等政务新媒体进行规范指导。制定《汽开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政务新媒体账号存在“僵尸”“空壳”“卖萌”,过度“娱乐化”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改,整改账号1个、报请销号9个,从而提高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水平。三是打造线下信息公开专区。坚持以便民利民为目的,在各政务(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线下政务公开专区,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以信息化手段助力企业和群众全方位、多维度获取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深入强化政务公开考核通报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绩效考核,印发《汽开区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对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各部门各单位。二是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将《条例》列入到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同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本年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会4次,将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313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96

行政强制

45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4459.421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9

1

0

0

0

5

10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7

1

0

0

0

3

4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33

0

0

0

0

1

34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

0

0

0

0

0

5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8

0

0

0

0

1

19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5

0

0

0

0

0

5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99

1

0

0

0

5

10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2

1

0

1

4

1

0

1

0

2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区在推进政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务公开专业性有待加强。部门、街道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公开主动性不强,各单位均以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兼职较多,人员流动快,业务能力欠缺,专业性无法保障。二是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涉及面不够广、及时满足百姓关切仍需加强、个别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质量不高。
  改进情况:一是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审查意识,深度融合各项工作,积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拓宽信息公开涉及面,强化信息公开取得实效。
  二是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照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事项,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严把信息发布内容,做好扩容提质。
  三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积极邀请省、市级业务专家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高水准、高效率完成。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我区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