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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668725642T/2024-02560
分  类: 生态环境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开区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索引号: 11220100668725642T/2024-02560 分  类: 生态环境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开区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为保证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5天,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219—2024220

联系电话(传真):0431-81501229

通讯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阳街3177号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编:130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扩产项目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路与常富街交汇 666 号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利用原有厂房和办公室,在一期焊接车间内,通过增加焊机、焊接机器人等设备,年新增一汽大众冲压件产品(冷压件)0.5万套件、焊接前桥15万套、焊接后桥30万套、点焊件/凸焊件2664.16万件,其他产品的生产能力不变。

(1)废气:项目焊接、喷丸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同现有项目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最终由1根15米高1#、2#、15#排气筒排放;涂胶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同焊接废气经1个15m高2#排气筒排放;喷涂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水幕除尘处理后经15m高17排气筒排放,以上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三期废水处理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同现有废水处理废气经15m高14#排气筒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模具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20m高16#排气筒排放,NOX、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天然气加热炉产生的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二级标准限值。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各环节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产生的机加工含油废水经三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同现有废水经总排口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3)通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处置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