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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市局有关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汽开分局”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市场监管及相关工作进行的新闻信息发布和公开宣传。

第三条 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任务、服务工作大局,聚焦市场监管主责主业,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切实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市场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围绕重要时间节点,


做好 “食品安全月”“全国安全用药月”“全国质量月”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开展“走基层、找亮点”活动,挖掘分局先进典型、感人事例,用表率的作用推动各项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剖析,推动监管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在分局党总支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科所长负责制。各部门要指派专人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并承担提供新闻宣传稿件和新闻线索等工作。办公室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厅和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要点,围绕中心工作,依据市局年度新闻宣传计划开展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新闻联络员将宣传稿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后推送到市局、开发区网站及相关媒体。

各部门自行向媒体推送宣传稿件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1. 将拟推送稿件报送办公室报备、审核;

2. 媒体采用后将报道的链接、图片报送办公室。

 

第三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重点围绕市局开发区中工作,组织新闻宣传稿件并及时报送办公室。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措施、新成绩;

(三)公布抽检结果,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四)普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五)处理重大事件和社情民意进展情况;

(六)其他公众关注、应予主动发布或应要求发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是:

(一)新闻发布会;

(二)发布新闻通稿;

(三)接受专访或联合采访;

(四)回应记者询问;

(五)其他适宜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十二条 加强舆论阵地的建设和维护。在巩固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网站、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阵地,扩大市场监管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分局由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综合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 作。业务性新闻发布,由负责业务工作局领导担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要熟悉本单位全面情况,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表达沟通和临场应变能力。

新闻发言人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告知市局宣教处, 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综合性新闻信息,应当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业务性新闻信息,应当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发布。

重大的新闻发布活动,还应提前按程序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同时通报市局宣教处。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必须提前拟定口径。口径要依照第十七条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签批。

新闻发布者应当严格按口径发布新闻信息,接受记者采访。

事先未准备好口径的,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安排。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充分保障。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发布新闻信息时,应当安排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后台支持。

 

第四章  日常新闻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新闻宣传采取市局门户网站、开发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分局官方微博和社会媒体采访报道


方式进行,并严格执行报告审核程序。各部门的日常新闻管理,明确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日常新闻宣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全局重大活动、重要举措以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全局市场监管的重要发展成就和行业道德诚信先进典型;

(五)公布市场监管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食品药品等安全警示信息;

(六)各部门在体制机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

(七)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科普宣传;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日常新闻宣传的报告审核程序:

(一)主动发布新闻信息。分局统一活动由办公室安排协调进行有序报道发布;各部门日常工作动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可联系办公室统一发布。

各部门对涉及执法检查、曝光违法违规案件等易产生负面舆情事件及创新出台新政可能引发相关政策横向攀比的 消息,应报送办公室,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后,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信息的发布需报办公室,由市局宣教处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核。

(二)邀请媒体参与分局重大活动新闻宣传,主办部门


应事先填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开分局新闻宣传登记表》附件 1,准备新闻通稿和相关资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理、协调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媒体采访实行预约制,填写《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分局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项办理单》(附件 2。未经预约 接进行采访的,被采访者应予以婉拒并告知履行预约程序;

要求采访分局领导的,办公室呈报分局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根据采访内容提供背景资料;

要求采访各部门的,由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由相关部门按分管局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办公室。

   对重普遍点问题需由办公室上报市局宣教处市局宣传教育处同相关处室及时组织权威专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避免不科学不准确信息误导公众做好新闻舆情把控,及时发现、上报、处置好苗头性问

题,并认真反馈处置情况。

 

第五章 记者接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局的记者接访工作,由市局宣传教育处统一管理。各部门接到记者的采访申请后,应立即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与市局宣传教育处联系后,由市局宣传教育处统一协调安排。

遇有记者未事先提出采访申请而直接进行采访的情况


时,应当先行接待,并由办公室立即转报市局宣传教育处。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接到采访申请后,遵循下列程序处

理:

(一核实身份:依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者证,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记者证的,应拒绝采访并说明理由;对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如其所属新闻单位已与市局建立了长期联系,可在向其单位核实身份后,酌定是否接受采访;

(二)获得采访提纲:要求记者填写《长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汽开分局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项办理单》附件 2),对采访主题、内容和拟刊播情况等做出全面说明,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三)信息公开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审查,

(四对适合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统一上报市局宣教处统一安排;

(五总结存档:采访结束后,应当对采访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办公室分办的采访申请,遵循下列程序处理:

(一)确定接受采访的具体工作人员;

(二)拟定发布口径并报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要报告主要领导;

(三)主动联系记者并按发布口径接受记者采访;


(四采访结束后,将接访时间、答复内容等情况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市局宣传教育处。

 

第六章  突发事件新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新闻管理主要包括突发消费环境、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安全事件新闻 发布和舆情事件新闻发布。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根据事件处置主体及事件社会影响程度,按要求确定新闻发布主体、新闻发布程序和新闻发布形式。

第二十七条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分局需由办公室上报市局宣教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新闻舆情工作按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舆情监测处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闻联络员职责

 

第二十  负责与办公室联络日常新闻报道工作

(提供新闻线索

第三十条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  负责制定并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新闻宣


传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负责起草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新闻通稿,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导向,提出宣传建议。

第三十四条 负责本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宣传工作策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负责掌握、了解和分析、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社会舆情,负责新闻舆论监督事件的调查处置,并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调查处置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负责协助组织和安排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协助审核新闻稿件。

第三十七条 按本部门宣传计划和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部门宣传报道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分局根据年度宣传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评选优秀新闻,优秀新闻联络员。

第四十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接受采访、发布新闻信息,或经批准应当接受采访而拒绝、逃避采访等,以及超越权限、超越批准内容范围发布不实新闻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照“每季有重点、每月有专栏、每周有报道”的频次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办公室依据新闻线索, 与相关部门研商确定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起草新闻通稿, 经其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