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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场监管总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管舆情,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 

  第三条 市场监管舆情监测,是指借助舆情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结合人工实时监测,开展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收集、通报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管舆情处置,是指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处置意见并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及时化解风险、有效引导舆情。 

  第五条 市场监管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应遵循“及时、迅速、准确、稳妥”原则,及时发现舆情,迅速部署处置工作,准确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第六条 市场监管舆情监测处置工作要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分类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局成立舆情监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教育处。 

  第八条  建立舆情监测处置工作机制。市局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和各直属、派出分局,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基层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处置等相关工作。市局相关处室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舆情监测人员负责本处室舆情相关事宜;基层单位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一名综合处室负责人和一名舆情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舆情相关事宜。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九条 市局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市场监管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 

  第十条 监测到涉及市局或全系统的舆情信息,市局宣传教育处通过微信、电话、日报、专报等形式进行预警,并提出处置建议,各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   舆情研判 

  第十一条 市局宣传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舆情信息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般舆情,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或媒体报道量不大,或对市局和全系统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 

  (二)敏感舆情,指媒体报道较多,有一定公众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可能会对市局和全系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 

  (三)重大舆情,指被重要媒体报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市局和全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 

  (四)特别重大舆情,指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等级的初判与调整。市局宣传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根据舆情信息的具体情况对等级作出初步判断后报市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情况发生变化或市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根据情况变化、事态发展趋势或市局领导批示,对等级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舆情分级处置 

  第十四条 市局宣传教育处和相关处室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不同等级的舆情信息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意见转请市局相关处室或基层单位核查处置。 

  (一)对于一般舆情,市局宣传教育处报分管领导的同时,转送市局相关处室或基层单位,提请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并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密切注意其它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二)对于敏感舆情,市局宣传教育处报分管领导的同时,转送相关处室或基层单位调查核实,并跟踪督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市局相关处室在调查处置完毕后,按工作程序将结果报分管领导,同时抄送宣传教育处;基层单位在调查处置完毕后,按工作程序将结果报市局业务处室,同时抄送宣传教育处。 

  (三)对于重大舆情,市局宣传教育处和相关处室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协助领导安排相关处室、基层单位开展核实、调查、应对处置工作。市局相关处室、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实时将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宣传教育处;宣传教育处做好协调工作,实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总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派人参与相关处室、基层单位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提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或以市局舆情监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四)对于特别重大舆情,参照相应级别事故或事件处置程序启动应急机制,市局宣传教育处协助领导安排相关处室、基层单位开展核实、调查和应对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五)上述舆情信息经调查核实和分析评估,构成事故或事件的,按照相关预案和防范应对规程之规定予以处置。 

    第六章   舆情处置监督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情况的跟踪与反馈。市局宣传教育处要对市场监管事件信息和热点舆情信息核查、应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市局领导对市场监管事件信息和热点舆情信息应对工作的批示,市局办公室或承办处室、基层单位要及时通报宣传教育处。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的督查督办。市局宣传教育处负责市场监管事件信息督查督办,要随时掌握事件信息处置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基层单位对市场监管事件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及时反馈,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市局宣传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及时确定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口径以及舆情引导的措施,要及时与本级政府舆情监控或宣传部门及媒体沟通,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发布市场监管有关信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等规定。重大舆情在舆情发生后48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回应。特别重大舆情在舆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按照新闻发布要求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宣传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