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MB1C992695/2022-26627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30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2年汽开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汽车市监字〔202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30日 |
索引号: | 11220100MB1C992695/2022-26627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30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2年汽开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汽车市监字〔202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30日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文件
汽车市监字〔2022〕14号 签发人:谢雷
关于印发《2022年汽开区市场监管领域
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局《关于印发<2022年长春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长市监应急字〔2022〕2号)和汽开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汽开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汽开安委字〔2022〕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4月30日
2022年汽开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
大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五一假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市局和汽开区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汽开区安委会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织密织牢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分局安委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分局安委会成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沟通联络、组织调度等日常工作。
三、重点检查内容
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深入查找、坚决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我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确保省、市、区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市场监管部门层面
1.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分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成立安全大检查专项领导机构,细化任务措施;对监管和执法情况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分局安委会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和辖区实际落实)
2.复工复产期间特种设备监管情况。是否开展复工复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普查;是否督促复工复产企业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是否确定当地复工复产重点监管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管;是否开展了对责令整改企业的复查和依法依规处罚;省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关于特种设备的措施是否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3.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是否部署推动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是否严肃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是否加强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具(“灶管阀”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4.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组织开展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黑气瓶”整治巩固行动,是否部署开展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以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等场所为重点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是否按照《吉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对涉及考试机构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5.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否加大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工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6.配合相关部门推动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是否组织开展“网剑行动”;在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是否配合相关部门以外卖配送、网约车、网络货运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重点,推动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一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7.重点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情况。是否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货车CCC认证指定认证检测机构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8.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情况。是否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产品和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是否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市场检查,严厉打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机构不按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9.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严厉查处劳动防护产品、消防用品、重点工业品和消费品、危险化学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法制科、市场监管二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10.推进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是否根据实际,加强经费保障,统一市场监管所执法装备配备,执法执勤车辆、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快速检测装备等必要装备得到重加强。是否配强特种设备监管力量,市场监管所按照总局要求配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责任单位:法制科、市场监管二科、党群工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企业层面
1.复工复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是否存在整治没到位即生产问题;是否存在因疫情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法按时返岗,作业现场出现“人证不符”问题和使用伪造、变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问题。(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2.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自有产权气瓶登记档案和气瓶追溯平台;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具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并按期做好维护保养;是否存在无许可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的违法行为,充装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报废、翻新“黑气瓶”的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3.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周期开展定期检验、检定、校准,定期自行检查和年度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4.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设备台账;是否按要求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是否有完整且在有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是否仍在继续使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有效的检定或校验周期内。(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5.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企业。电梯层门、轿门、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扶梯急停开关等安全装置是否有效;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维保记录,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电梯维保合同是否有效,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6.旅游景区、公园。旅游景区、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压杠、安全带等乘客束缚装置和制动装置;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车辆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倒车镜是否完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7.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员,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有日常维保记录或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二科牵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辖区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分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各方责任,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制定本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方案,开展内部宣传动员。
(二)集中自查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各部门要认真对照部门层面的检查内容深入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时限,明确责任,查出问题改出成效。同时指导企业参照企业层面检查内容,确定符合实际的自查内容,查找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防控措施,建立设备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对照清单逐一销号,直至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各部门要在5月20日前完成一轮集中自查。在集中自查后,仍要将自查工作贯穿于大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三)检查督导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各部门要详细列明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有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视情况补充调整检查计划,加强监督抽查力度。要体现问题导向,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的检查,以及对停产整顿、关停取缔使用单位的跟踪复查,实现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大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与连贯统一,确保各项工作善始善终。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大检查期间,省厅、市安委办、市局、区安委办和分局将组成多个巡查组,从5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全方位检查。重点检查省厅、市安委会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内容开展情况。重点查看“四个有没有”,即有没有真正传达到基层和企业、有没有实际举措和行动、有没有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交单子压责任、有没有取得实际效果,进而深入查找、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四)“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行动期间,省厅、市安委会、市局、区安委会和分局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大检查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风险较高、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进行重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五、工作措施
(一)排查检查。各部门要综合采取“线上+线下”“干部+专家”“夜查+回马枪”等模式,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开展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全面推广“以点带线、以线扩面”工作机制,业务上排查一条线、面上扩展到全区。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强化责任措施落实。
(二)隐患整改。要坚持“五化”工作法,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报送动态闭环机制和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执法,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关停取缔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等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市局,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并按要求形成各阶段工作报告;各业务科室在大排查活动中要及时梳理汇总开展情况,并分别于6月17日、9月19日、12月19日前形成阶段工作报告报送至市局对应业务处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防感染风险。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配齐配强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加强指导服务,责令停止使用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线上线下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公众对大检查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强化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注重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