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简介
一、机关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负责辖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辖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负责辖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辖区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代码、条码监管工作。
(九)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参与辖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 要信息直报制度,并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环节监督 检查。
(十一)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辖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相关监督 检查。
(十二)负责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宣传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辖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全面落实监管责任。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职责权限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 职业化水平。配合落实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5.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农业农村部门和畜牧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农业农村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农业农村部门和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和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形成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酒类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酒类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中,配合执行餐饮服务、酒类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财务、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市场监管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二)党群工作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分局机关及所属机构党建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三)法制科(综合协调科)。 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宣传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辖区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开展辖区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辖区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市场监管一科。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开展对经济合同、广告、生产要素、违法直销、传销、知识产权、价格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运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
(七)市场监管二科。负责辖区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管理以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推动辖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负责代码、条码监管工作。
(八)市场监管三科。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参与辖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九)市场监管四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环节监督检查。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谢雷
办公室电话:0431-85903915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130061
办公地址:迎春南路1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