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序号 |
品 目 |
编 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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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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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器 |
A020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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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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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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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由器 |
A020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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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换设备 |
A02010202 |
包括以太网交换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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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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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复印机 |
A020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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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影仪 |
A02020200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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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00 |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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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00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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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打印机 |
A020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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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LED 显示屏 |
A0202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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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液晶显示器 |
A020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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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扫描仪 |
A020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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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碎纸机 |
A0202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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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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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轿车 |
A0203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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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越野车 |
A0203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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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小型客车 |
A02030503 |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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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型客车 |
A02030504 |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10-19 人的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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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大型客车 |
A02030505 |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 人的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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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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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电梯 |
A02051227 |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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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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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间断电源 |
A02061504 |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也称U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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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空调机 |
A0206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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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和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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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家具 |
A05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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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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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复印纸 |
A05040101 |
包括再生复印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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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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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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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支撑软件 |
A08060302 |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逆向工程软件和再工程软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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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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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保安服务 |
C05040300 |
指由安保人员提供的门卫、巡逻等一般性安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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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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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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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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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网络接入服务 |
C17010200 |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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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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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财产保险服务 |
C18040102 |
仅包括车辆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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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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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资产评估服务 |
C20020700 |
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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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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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包括: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写字楼、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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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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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法律服务 |
C23010000 |
法律鉴证和咨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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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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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审计服务 |
C23030000 |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归入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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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和出版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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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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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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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23120301 |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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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C23120302 |
仅包括车辆加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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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统一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市(州)、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标准。
(二)驻长春市以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采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驻省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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