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国家、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及到期示范点监测工作。
一、创建及监测范围
1、认定范围: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选条件,尚未获得认定的企业。
2、监测范围:被认定为“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已满三年(2018年评定),应参加监测的企业。(附件3)
二、评选(监测)条件
参加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选(监测)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
1.拥有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1年以上;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4.接待游客6000人次/年以上,营业收入达到120万元以上。
(二) 基础设施
1.园区规划科学,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各功能区布局合理;2.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3.各种配套设施齐备;4.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服务保障
1.服务功能完善。可同时开展2个以上休闲项目。休闲项目主要包括:农业观光、自助采摘、垂钓和种植(喂养)、农事体验、农产品加工体验(磨制、酿造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展、节庆活动、农家餐饮、特色产品交易等;2.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60%以上为吸纳农民就业,上岗人员培训率达100%,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4.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知识性、趣味性,农味浓厚,注重挖掘地域和乡土文化。
三、评选(监测)程序
企业自愿参加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工作。纳入年度监测范围,因故不能参加监测的单位,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故不参加监测的单位,且不提供书面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1.材料申报。拟申报单位和到期监测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2.择优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拟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3.现场考核。评审组对拟申报单位及到期监测单位开展现场考核。
4.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组综合申报材料和现场考核等情况,对申报和监测企业提出评审意见。
5.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在通过政务网,对“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及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申报(监测)材料
1、《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监测)书》;
2、企业简介(企业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规模、效益情况等);
3、各种证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表、卫生执照等);
4、图片(企业门脸、全貌、生产经营活动等);
5、视频资料(不超2分钟);
6、行政申请信用承诺书;
初次申报单位还需提供:
6、企业发展规划;
7、所获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二份。(视频资料单独报送)
五、资格期限
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查。
六、上报时间
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连同电子版及视频材料一并上报我处。
七、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准确性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拟上报和监测企业进行初审,确保企业所上报的信息客观、准确,严禁出现多报、漏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
3、时效性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组织辖区内申报和监测企业完成申报表、图片等相关材料的填报工作,同时完成初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指定邮箱。
附:1、《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监测)书》;
2、《2021年度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到期监测名单》。
邮箱:ccnwcyb@163.com
联系人:刘枫
联系电话:8877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