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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

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2020 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在民政部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
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
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据此,我省有关
政策保障事项调整如下:
一、 扩大和调整保障对象范围
1(一)扩大和调整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范围。在《吉林省民
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
的通知》(吉民发〔2019〕42 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
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
“被遣送(驱逐)出境”。据此,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父母
双方均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
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
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
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同时调整《吉
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 1)。
(二)扩大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范围。在省
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 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
“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
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据此,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
障范围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
儿童;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
符合死亡、失踪、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的儿童。同时调整《吉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表》(附件 2)。
2(三)被撤销监护资格和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界定标准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
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吉
民发〔2019〕42 号)及(吉民发〔2019〕47 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一)公安部门协助认定。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
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
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
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 3),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组织各方评估认定。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
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
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
形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 4)进行认定。
(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
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
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
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积极做好关爱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一)加强信息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
3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二)加强主动排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
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
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必要时可协助其办理申请、查验等认定工作。要结合
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讲进村
(居)”活动,积极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高
政策知晓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
(三)加强关爱保护工作。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村(居)儿童主任、专业社工和志愿者要采取多种方式及
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
1 次,对家庭监护薄弱的儿童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对父母因精
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
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
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
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切实做好监护兜底
工作。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
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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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
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
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全省各市(州)和县(市、
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
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