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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2785914258P/2022-35445
分  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1日
标      题: 南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关区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南城管办〔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索引号: 11220102785914258P/2022-35445 分  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1日
标  题: 南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关区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南城管办〔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南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关区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乡、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关区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南关区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城市更新行动,消除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决定在我区开展城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优化人居环境,利用2年时间,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治理范围
  我区城市建成区内。
  三、治理内容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和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职责分工
  (一)各街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乡是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网格化管理,建立由街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广泛宣传发动,形成违法建设治理氛围。统筹部署落实,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按时完成本辖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区规自分局。依法监督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及规划许可后监管(农村村民住宅除外)。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规划手续后,竣工规划核实前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补办相关手续。
  (三)区执法局。依法监督和查处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区住建局。负责城区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治理工作;对违法建设及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交易等登记手续。
  (五)区司法局。依法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区财政局。在区政府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
  (七)区市场监管分局。对相关部门确定为违法建筑且书面告知 市场监管部门的,申请作为经营场所,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八)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干扰、阻挠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强制拆除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建设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确定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统筹。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结合“两违” 排查和“自建房”排查既有成果,进一步采取集中排查、群众举报、主动申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城市存量违法建筑,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进行重点排查。建立违法建设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
  1.整改阶段(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在全面排查和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建设进行进一步核查、取证和认定。违法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申请补办规划许可的项目依法审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补办规划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动员违法建设所有人和所属单位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改扩建的,可以采取冻结交易、实施诚信体系惩戒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尽快整改。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能够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符合法定情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强制拆除阶段(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整改或者拆除违法建筑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后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底)。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梳理总结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措施、办法和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和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预警、发现、制止、处置、拆除”的长效工作运行机制,有效治理增量违法建设,真正形成职责清晰、防范有力、及时发现、快速处置、遏制新增的常态化违法建设治理良好局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行动统一起来,扎实有效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各街乡要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部门,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在违法建设治理的职责边界和工作责任,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行政。要对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详尽的摸底调查, 掌握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规范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对拒不自拆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对强制拆除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开威胁、谩骂执法人员,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串联闹事、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坚持以人为本。各街乡要通过采取说服教育、劝说引导、案例警示等多种方法和渠道,鼓励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策”的工作方式,不搞“运动式、一刀切”执法,妥善处理特殊困难群体、老弱病残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尽量降低强制拆除比例,做到“能不强拆的,尽量不强拆”,避免激化矛盾。确需强制拆除的,要认真制定预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程序合法。各级领导干部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强制拆除过程中,要采取隔离现场、开展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和法律法规的现场宣讲,杜绝野蛮粗暴执法,严防意外发生。
  (四)党员干部带头。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对带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以不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干部,除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外,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督导指导。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属地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街乡部门每月9日、24日前将《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报表》报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科。联系人:梁涛;电话:19944865977;电子邮箱4760089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