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辖的规定
根据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长发[2017]29号)、市编办 《关于调整我市有关部门城市管理相关职责的通知》 (长发 [2017]119号)、 《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 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方面行政处罚职责 分工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长委编[2021]28号)和长春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噪声污染执法职能划转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为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就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管辖权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下列行政违法案件:
1、 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2、跨区行政违法案件。
二、 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下列行政违法案件:
1、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2、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违法案件;
3、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未经规划批准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违法案件;
4、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有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违法案件;
6、违反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进行气球施放的行政违法案件;
7、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案件;
8、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桥涵违法架设管线、依法开办的停车场违反管理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等违法案件除外)
三、 长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管辖本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指定。
五、 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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