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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3220102013826987J/2025-03880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标      题: 2025年南关区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计划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索引号: 13220102013826987J/2025-03880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标  题: 2025年南关区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计划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为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质量,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开展,依据吉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吉残联发[2023]4号)和省、市残联有关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了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增强残疾人就业信心,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推进南关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培养残疾人人才,更快融入社会。
  二、培训项目
  拟开展培训项目:调饮、短视频制作、轻食快餐。
  三、培训对象
  为辖区内有就业能力,有自主创业、有就业培训意愿的适龄残疾人(女16-54周岁,男16-59周岁)。
  四、培训人数
  预计年度培训80人 
  五、资金预算
  培训资金支出不高于9.6万元。
  六、承接培训机构的要求
  (一)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培训机构应依法登记,年审(检)合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相应项目培训的资格和能力,近三年完成过类似服务业绩并在人员、设施、资金、信用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专业培训能力;
  3、培训机构应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有较高办学能力,配有从事残疾人教学及管理经验的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培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设备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台账制度;
  4、培训机构须列入政采云网络平台;
  5、消防和卫生达标;
  6、承接残疾人培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培训机构目录;已列入的,应当及时撤回:
  1、被有关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批准许可文件的;
  2、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
  3、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培训机构目录的;
  4、在办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5、有其他不宜承接残疾人培训行为的。
  (二)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培训计划制定,主要包括培训目标、时间、地点、人数、方式,培训对象、课程设置、师资安排、报名方式、考试考核、应急预案、生活管理安排(住宿班)等内容。不同培训项目不得混合开班。课程内容符合残疾人特点,突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训练。实操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50%。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少于总课时的10%,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劳动保障、工匠精神、务工常识等内容。培训时长根据培训对象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学历状况、接受能力和培训项目要求合理设定。
  2、发布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名。
  3、提出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开班。开班申请应于培训班开班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学员登记表、课程表等。
  4、组织开展授课、答疑、讨论、实操等教学活动。培训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一名生活管理员(住宿班)和必要的教辅人员。制发学员手册,提供服务指南,明确班级管理制度、课程安排、作息时间、班级规章等,严肃学习和考勤纪律,保证安全有序。
  5、组织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部分。培训项目列入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的,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未列入的,由培训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命制试题,报培训主办方同意后实施。难以组织理论考试的,重点考核实操技能,由授课老师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培训主办方。
  6、申请结项。结项申请应当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
  (三)残疾人培训项目存档材料应当包括:
  1、培训机构概况、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含安全应急预案、流行性传染病防控预案等);
  2、培训实施方案(含培训班招生通知、经费预算表等)、培训合同、培训经费发票;
  3、培训班材料:包括学员报名登记表、培训课程表、授课教师表(含职称、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培训班开班审批表、学员考勤表、结业考试成绩表(或职业能力鉴定成绩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为考核报告)、培训教案及电子课件、学员合影和授课影像资料(照片、视频)等;
  4、培训质量评价监督材料;
  5、与培训班相关的其他材料等。培训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收集、整理和建立培训档案,按期录入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除纸质档案外还要形成电子档案。
长春市南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