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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一事一申请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书面答复中要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