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2013827111Q/2025-13849 |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8日 |
| 标 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 索引号: | 11220102013827111Q/2025-13849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8日 |
| 标 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对持有本省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保障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12 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并调整本地区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可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且价值2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船舶等交通工具,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
(三)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月上一个月末的价值确认。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
(二)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其家庭状况核查和动态管理的;人户分离对象,管理审核机关与保障对象无法取得联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保障对象仍不主动联系管理审核机关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包括义务教育阶段自费在高收费(超过家庭年收入)学校就读、自费(包括亲友资助)出国就医、探亲、旅游、留学的;申请低保待遇前1年或享受期间,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购买商品房(因拆迁补偿除外)或购买超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保障房的;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注册企业、公司,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使用机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价值2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五)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依法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被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
(八)审核中家庭收入、财产不符合条件的。
动态管理: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后,决定家庭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纳入低保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核实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定期核查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对重点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其他在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对存在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放弃自己合法应得收入和财产、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办理或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