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2013827111Q/2025-13848 |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8日 |
| 标 题: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 索引号: | 11220102013827111Q/2025-1384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8日 |
| 标 题: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资格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无劳动能力政策条件:
(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二)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包括收入和财产两部分):
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申请人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之和;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再无其他个人(家庭)额外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业土地。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2套以上(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
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这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和30%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特困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用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由救助供养经费支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具体承办机构或承办人。
终止特困救助供养情形: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