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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2K09393758U/2020-1139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南关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标      题: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南府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102K09393758U/2020-1139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南关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标      题: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南府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开发区、各街乡、区直机关各部门、相关驻区上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吉林省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吉发﹝2019﹞20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长府发〔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确保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查清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特别是摸清我区老年人口状况、育龄妇女生育情况、就业人口结构,为完善我区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区但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区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街道、幸福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南关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分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各街道、幸福乡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2020年2月底前组建完成。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效开展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区本级负责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普查工作要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遵守规章制度。各街道、幸福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普查。对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区统计分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实行举报制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的各个环节实施全流程控制。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部门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街道、幸福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以及各种新型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大数据应用。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向普查机构提供部门基础资料。要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