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乡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吉办发〔2017〕9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细则》(长办发〔2017〕35号)和农安县《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乡党委还将理论中心组学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学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成人员为乡党委班子成员。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岗位职务变动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条 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乡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习原则与内容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事关农安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交流发言,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讨必要书目,撰写心得体会文章,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四)其他方式。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运用网络讲堂、网上培训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实现振兴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际行动。要坚持领导示范带头,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带动全乡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不少于8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研讨交流,每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作1次重点发言。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委员担任,党建办公室、组织委员等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施行,并于2月末前报送上级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每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前应拟出学习方案,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同志审定后执行。学习秘书协调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提供学习资料、邀请专家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音像材料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付专家辅导、学习资料购置等,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章 学习制度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习考勤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管理,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当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并及时补学。请假次数累计不得超过全年学习次数的三分之一。考勤情况定期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内部通报。
第十六条 年度述学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追责问责制度。对邀请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作报告的人员要把好政治关,决不允许宣扬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乡党委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