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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882540P/2025-11008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长春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索引号: 11220000013882540P/2025-11008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长春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长春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

联合

检查

主体

名称

对象

法律

法规

规章

方式

部门

频次

1

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统计部门

部门联合检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有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在规定的报表期内报送统计资料。 2.通过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报表与其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检查比对,判定其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

现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组织一次

2

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统计部门

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是否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3.是否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是否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4是否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5.是否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6.是否有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7.是否有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的行为
8.是否有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现场

 

一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