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水利局履职依据
农安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安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依法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承担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管理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拟订水利工作政策,督促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承办局行政审批、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二)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县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县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县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后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建设管理科(河长制办公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江河堤防、水库、水闸等除险加固。组织指导小型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引(调)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监督河湖采砂管理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配合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负责协调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四)农村水利科。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天:8:30-12:00 13:30-17:30
冬天:8:30-12:00 13:00-17:00
办公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兴华路2556号
联系电话:0431-83264102
负责人姓名:刘大生
二级机构设置:
农安县水利局事业单位:
一、农安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已建水利工程机械设备运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测;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开采进行管理。
二、农安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促进水土保持,维护生态环境;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建设、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水土保持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相关科技开发与推广、水土保持宣传与人员培训及沙棘资源开发与利用。
三、农安县农村水利服务中心站
为农村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技术咨询、项目管理、项目评估,农村水利政策法规研究,农村水利技术人员培训,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技术开发,农村水利新技术示范推广,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勘测。
四、农安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取水许可审批、发放,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制定年度规划和长远规划,负责调节水事纠纷、处理水事案件。
五、农安县水利勘测设计中心
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为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规划、勘测和设计。
六、农安县水利工程处
发展水利事业,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运行保障,公益性水利工程施工。
七、农安县松城灌区管理处
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有效保障,已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已建水利工程机械设备运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运行监测。
八、农安县共青团水库灌区管理处
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己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安全监测。
九、农安县头道岗水库管理处
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己建水利工程管理、水产养殖。
十、农安县洼中高供水管理站
防病改水,改善、提高洼中高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农安县洼中高地区龙王、巴吉垒原黄金四个乡和洼中高农场提供人畜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