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府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农安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文件精神,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迟缓、智力低下)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各项目具体救助年龄详见年度《农安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救助明细及补贴标准》。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农安县户籍。
2.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3.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依据年度《农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其中,手术类、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补助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承担;康复训练类项目经中央、省级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三)工作流程。
1.项目申请:凡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县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3.签订协议:县残联负责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4.康复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省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我县或其居住地自主选择康复机构。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实施规范化康复训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调整修改训练计划,认真填写训练记录,建立一人一档的康复训练档案,提升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5.经费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为三个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要求、转介流程等内容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切实承担起资金保障责任,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中央、省财政补贴基础上,按标准负担补贴资金,确保“应救尽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来抓。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县政府将根据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县政府将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县政府将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残联、卫生计生、财政、民政、教育、人社、扶贫办、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残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按照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指导其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筛查、统计工作。
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财政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康复救助补助经费资金并确保拨付到位。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资金审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局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教育局要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逐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医疗基本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扶贫办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儿童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责任,依政策规范民营机构收费标准,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受助对象家庭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环境。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康复救助项目,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负责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救助管理、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救助保障
残联、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提高对残疾儿童及家长的综合救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择优选择贫困残疾儿童家长在机构服务保障等岗位工作,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救助工作流程顺畅,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指导,规范其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要鼓励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居家支持性服务等多渠道康复服务模式,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融入主流社会。
(五)加强宣传动员。
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