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18-1145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标      题: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农府办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18-1145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标      题: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农府办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府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转发〔2017〕80号),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5号)精神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等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力争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开发区及各部门欠薪处理职责

  各乡镇、开发区的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

  各行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各乡镇、开发区,各行管部门对所属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我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根据案件性质,责成相关部门牵头落实解决拖欠工资案件责任,督办案件进展情况。

  (二)人社部门

  1.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的、并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3.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

  4.重大案件协调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欠薪监管,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2.加强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监管,严禁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牵头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

  3.将失信企业纳入本行业不诚信记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视情节建议省住建厅采取暂停企业资质年检、降低甚至吊销资质的处罚,直至清出房地产开发市场。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公安部门

  1.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查找不配合工作或恶意欠薪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责任人。

  2.对以讨薪为由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应当从快立案查处。不予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部门。

  4.对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五)人民法院

  1.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依法定程序实施财产保全。要加大对事涉拖欠工资案件的行政处罚、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

  2.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的,应依法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六)人民检察院

  要依法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建设施工领域中发现的渎职和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审查和处理。

  (七)交通、市政、水利、教育等部门督促落实主管项目的招标、施工及资金的落实,主动承担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职责。

  1.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欠薪监管,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2. 加强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监管,严禁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牵头处理本部门建设项目源头性欠薪问题,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八)发改部门

  加强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保障项目资金充足,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九)国土部门

  严格履行开发用地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加强本部门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十)财政部门

  负责筹集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欠薪等工作。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二)信访部门

  负责牵头协调处理重大、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群体性上访欠薪案件,做到实时掌控,及时报告政府领导。

  (十三)宣传部门

  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掌握舆情主动权,对恶意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报请政府,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追究制度

  (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巡查检查本部门监管项目施工过程中或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上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送或转送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防止拖欠行为扩大。

  (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部门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联合办公,督办牵头责任部门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按下列情形区分处理:

  1.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体外循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处理此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国土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此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不全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住建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此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手续齐全,存在缺少开工许可证,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体外循环,建设过程中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此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各乡(镇)、开发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存在缺少开工许可证,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体外循环,建设过程中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是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验收时乡镇要全程参与。

  6.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恶意讨薪犯罪的案件,由人社部门及时移交或乡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对各乡(镇)、开发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县委、县政府,采取限期办理和责任倒查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对违法违规施工或造成欠薪后果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责任的同时要及时将问题企业不良信息纳入本行业的诚信管理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将处理结果抄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罚效果。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