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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15-0661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标      题: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农府发〔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15-0661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标      题: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农府发〔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农安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农安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洁净、有序、靓丽、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建设富强农安、活力农安、美丽农安、和谐农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疏堵结合;责权明确,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国土局、工信局、质监局、文体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卫计局、食药监局、教育局、环卫处、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防办、火车站、供水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供电、邮政、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区环境的权利,也有维护市容环境和各类市政设施的义务,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据“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具体承担各自城市管理职责:

  (一)住建局

  1. 负责施工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违法建设的行为;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并查处施工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规划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2. 负责对违法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停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3. 负责查处规划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4. 负责拆迁工地、在建工地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管;负责对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施工挖掘进行审批和管理。

  5. 负责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安装和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的监管。

  6. 负责对商砼车运输撒漏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执法局对商砼车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查处。

  7. 负责承建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管理、养护。

  8. 负责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与管护;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9. 负责对物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及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活动。

  10. 负责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并监督其使用。

  11. 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12. 负责城市建筑红线外各类无主废弃井的填埋和下水井、污水井、雨水井、台阶、人行道、路边石的维护。

  13. 负责城区防涝排水。

  14. 负责对向规划区河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口进行封堵。

  15. 负责对城市道路建筑红线范围内废弃线杆以及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水泥墩、拉线、超高土等影响行人通行障碍物的清除。

  16. 负责城区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路面硬化。

  17. 负责施工建设过程中古树名木保护。

  18. 负责承建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的管护。

  19. 负责规划区公共停车场、特种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20. 负责老、旧、散住宅小区综合改善及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绿化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监管。

  21. 负责建成区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整治规范。

  22. 负责对经审批的待建、在建、拆迁施工工地围挡及广告实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清除各类野广告。

  23. 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的验资审核,并对物业招投标和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及备案工作。

  24. 负责房屋安全使用监管。

  25. 负责组织规划、消防、文物、环保、交警、城管、园林、工商、通讯、网络等职能部门对各自配套的公共设施提出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由住建局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26. 负责建成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检修维护。

  27. 负责建成区广场、公园、游园等市政工程夜景亮化的建设、运行和监管。

  28. 负责对破墙建店、改变建筑造型安全技术方面的鉴定。

  29. 负责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企业资质验证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供热、供水、供气企业运行服务和供给质量,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裁定。

  30. 负责已打通未建成道路环境卫生的管理。

  31. 负责县城内道路建设、维修和亮化工程。

  32. 配合县环卫处进行垃圾处理厂、水冲式厕所和三类公厕的建设工作。

  33. 配合县执法局对经审批依附市政设施包括人行道护栏、道路施工围挡、城市道路红线内施工工地临时围挡等设置广告进行管理;

  34. 配合县执法局对临街房屋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进行监管。

  35. 配合执法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年度检验检测方面的监管。

  36. 负责落实农安县城市总体规划。

  37.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总规、控规,负责编制规划区综合交通、停车场、地下管网、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负责督导审查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参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审核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相关技术指标,提出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负责道路、管线开口规划许可;负责在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负责年度市政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

  38.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39. 负责依据有关规范和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0.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41. 负责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

  42. 负责编制规划区综合交通规划。

  43. 负责防空设施通道、出入口设施维护和环境卫生监管。

  44. 负责利用公用防空设施开办商场、餐饮、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监管。

  45.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地脚手架材料及安全要求的管理;负责建设工地建筑材料堆放的管理。

  46. 负责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

  47. 负责编制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48. 配合县执法局落实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导则。

  49. 配合县执法局开展主城区破墙建店整治工作。

  50. 配合县执法局落实城控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依法查处已许可公厕、垃圾转运站未建或改变用途的行为。

  51. 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项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52. 配合工商局完善市场建设规划。

  53. 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规划后监管及相关的协调与衔接工作;负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项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54. 负责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制制度的落实和机关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

  55. 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大型停车场、特种停车场等)进行规划审批并参与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

  56. 参与新建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的验收。

  (二)执法局

  1. 对城区33条主次干道(站前街、文昌街、长农街、新生街、新阳街、宝塔街、宝塔旧街、文化街、商贸街、德彪街、中兴街、解放街、古城街、滨河北路、人民路、兴隆路、建德路、宝安路、建设路、黄龙路、繁华路、兴华路、利民路、龙湖路、农安路、水源路、北环路、雪花路、兴业路、兴业北路、甲1路、甲3路、甲5路)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2. 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主要城市出入口(农安西出口、华家出口、滨河出口、农靠出口、农哈出口、农安北出口、万顺出口)和城区商用牌匾、灯杆灯箱广告、人行道护栏广告、楼体广告等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

  3. 对城区主次干道乱堆乱放物料和学校周边乱摆摊点的治理。

  4. 对城区主次干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沿街广场的商业宣传、销售、咨询等活动的管理。

  5. 负责对道路施工挖掘进行审批和管理(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除外)。

  6. 对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并对运输工作进行审批监管。

  7. 负责对建成区破墙建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8. 负责对洗车店(场、点)进行整治规范。

  9. 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内占道洗车店(场、点)治理。

  10. 负责冬季清运雪的组织协调。

  11. 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执法工作。

  12. 配合住建局对建成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进行管理。

  13. 配合交警大队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治理。

  14. 配合县住建局对建筑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对商砼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15. 配合县住建局对建筑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对商砼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16. 配合工商、环保、等部门对餐饮、加工制作、修理、车辆销售、农机具销售及大型设备销售行业证照审批办理前置审批。

  (三)公安局、交警大队

  1.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护。

  2. 负责交通噪声、商业促销噪声、街道广场娱乐噪声、集会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扰民治理。

  3. 负责处理饲养动物在公园、广场、人行步道等公共场所践踏草坪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制止在广场、公园、人行步道等公共区域遛狗的行为。

  4. 负责道路建筑红线之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监督。

  5. 负责驶入建成区各类车辆车容车貌脏乱的治理;负责对车外抛物行为进行查处。

  6. 负责查处盗窃、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7. 负责查处以吵闹、谩骂、无理取闹等方式阻挠、妨碍城市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暴力抗法等行为。

  8. 负责查处涉嫌伪造证件的非法小广告。

  9. 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整治规范。

  10. 负责黄标车禁行和淘汰治理。

  11. 负责废品站、旧货收购点整治规范,查处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12. 负责查处游商地摊兜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盗版音(影)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13. 负责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维护。

  14. 负责对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有条件停车位置要施划停车泊位,用箭头来指示车辆停放的方向,车辆停放要整齐(临街的停车场,要车头一致朝向驶离方向)。

  15. 负责对站前停车场、医院停车场、广场停车场、物流及和各单位内部停车场所的管理。

  16. 负责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重、沿街遗撒、污染城市道路、影响桥梁安全行为进行治理。

  17. 负责对电动三、四轮车等新车型进行治理。

  18. 负责对进入规划区的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的通行管理。

  19. 负责对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放的管理。

  20. 负责旅店(含学生公寓)的环境卫生管理。

  21. 配合县文体局加强歌厅、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22. 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对“黑出租车”进行治理。

  23. 配合住建局规划办对违章建筑的管控。

  24. 配合县执法局对散发各类广告行为进行治理。

  25. 配合县执法局对规划区主次干道店外经营、乱摆摊点、马路市场进行整治。

  26. 配合县执法局对占用便道洗车店(场、点)车辆乱停乱放进行整治。

  27. 配合县执法局对机动车占道经营、废弃车辆长期占道停放进行治理。

  (四)交通运输局

  1. 负责城市公交场站设施(候车廊、电子信息屏、公交站牌、零钞兑换亭)的建设和管护,负责对公交车体广告、候车廊广告进行审批管理。

  2. 负责公交车车容车貌管理和车内垃圾收集及市民文明公约宣传。

  3. 负责公交枢纽站(点)环境卫生管理。

  4. 负责各出租车临时停靠点、载客招牌的设置和管护。

  5. 负责出租车车容车貌监管。

  6. 负责公交车乱停乱放治理。

  7. 负责长途汽车客运站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8. 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行为的管理。

  9. 负责主要城市出入口(农安西出口、华家出口、滨河出口、农靠出口、农哈出口、农安北出口、万顺出口)公路界以外的环境卫生管理。

  10. 负责特种设备车辆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11. 负责对“黑出租车”、电动三轮车的非法营运进行治理。

  12. 负责修配厂、驾校的管理。

  13. 对经审批的公交车体广告、候车廊广告进行管理。

  14. 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执法局对驶入城市道路超载超重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治理。

  (五)国土资源局

  1. 负责规划区闲置土地处置和已收储空置地围挡设置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2. 负责查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建设使用的改变用途违法行为。

  3. 负责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 负责查处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

  (六)水利局

  1. 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治理。

  2. 负责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治理。

  3. 负责查处私打自备井,私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洗浴、餐饮、洗车店(场、点)违法行为的治理。

  (七)供水公司

  1. 负责城市供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

  2. 负责市政公共供水设施和消防栓的建设与管护。

  3. 负责查处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4. 负责查处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行为。

  5.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行为。

  6. 负责查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为。

  7. 负责查处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为。

  8. 负责查处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供公供水的行为。

  9. 负责查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行为。

  10. 负责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负责督促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

  12. 负责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行为。

  13. 负责督促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14. 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停水。

  15. 负责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16. 配合县卫生局加强对县城区内水质卫生的监督监测。

  (八)食品药品监管局

  1. 负责制定全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中长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做好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2. 负责食品药品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配合执法局对破墙开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4. 负责餐饮行业的监管。

  (九)工商局

  1. 负责查处沿街商铺无照经营行为。

  2. 负责规划区内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治理。

  3. 负责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管理工作。

  4.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欧亚商贸、佳加乐购物广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6. 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个体业户灭鼠活动的组织实施。

  7. 配合县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查处各类违章违法建设行为。

  8. 配合县执法局对洗车店(场、点)进行整治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9. 配合县执法局对破墙建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10. 配合县公安局加强旅店(含学生公寓)的环境卫生管理。

  11. 配合县市场办公室加强对工商贸易大楼、中市场、北大市场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12. 配合县文体局加强歌厅、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13. 配合县卫生局加强美容、美发、洗浴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4. 配合执法局对餐饮、加工制作、修理、车辆销售、农机具销售及大型设备销售行业证照审批办理前置审批。

  (十)环境保护局

  1. 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行为。

  2. 负责建筑施工噪音、工业噪音和规划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空调器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超标噪声扰民的治理。

  3. 负责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监管(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 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性噪声监管,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 负责对向规划区河道直接排放工业污水的排污口进行封堵。

  6. 负责规划区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统一监管。

  7. 负责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水源地水质达标、烟尘治理等项工作。

  8. 负责对县城内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建设项目禁止审批。

  9. 负责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

  10. 配合县环卫处进行垃圾处理厂、水冲式厕所和三类公厕的建设工作。

  11. 配合县执法局对破墙建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12. 配合执法局对餐饮、加工制作、修理行业证照审批办理前置审批。

  (十一)民政局

  1. 负责各类地名标牌、门牌的标准化设置和管护,对地名管理中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

  2. 负责救助引导牌的管护及街头流浪人员的救助服务管理。

  3. 负责丧葬祭奠活动的监管。

  (十二)工信局

  1. 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及治理。

  2. 负责对成品油、气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批和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3. 负责对成品油、气、专项用油进货渠道、质量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4. 治理超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5. 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规范要求。

  6. 配合工商局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管理。

  (十三)质监局

  1. 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教育局

  1. 负责县城各中小学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2. 负责对中小学生进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开展法制安全教育进课堂活动。

  3. 负责开展学生卫生监督岗活动,对学生进行保持环境卫生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重点解决学校门前学生乱丢废弃物问题。

  4. 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5. 牵头负责各中小学校门前学生自行车、电动车乱停乱放治理。

  (十五)文广新局

  1. 负责全民健身器材的设置、安全使用和维护监管。

  2. 负责规划区体育场(馆)外环境卫生的监管。

  3. 负责等级文物及其场馆、综合展馆的环境卫生管理。

  4. 负责歌厅、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十六)县社

  1.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行业发展规划。

  2. 配合县公安局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整治规范。

  3. 配合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其它城市管理工作。

  (十七)卫计局

  1.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分类专用包装物没有明显的警示说明和警示标示的监管。

  3.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的监管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监管。

  4. 负责美容、美发、洗浴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的牵头管理。

  5. 负责餐饮单位(含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管理。

  6. 负责县直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的管理。

  7. 负责水质卫生监督监测。

  8. 负责医院、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县城区内大型企业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9. 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疫情报告、计划免疫等项工作。

  10. 负责县城灭鼠,灭蟑活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全县开展的灭鼠活动,灭鼠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验收。

  11. 负责全县健康教育规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及评价。

  12. 配合县公安局加强旅店(含学生公寓)的环境卫生管理。

  13. 配合县市场办公室加强对工商贸易大楼、中市场、北大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14. 配合县文体局加强歌厅、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5. 配合县工商局加强欧亚商贸、佳加乐购物广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16. 配合县供水公司加强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监督检测工作。

  17. 配合农安镇进行居民灭鼠工作的开展。

  18. 配合县工商局进行个体业户灭鼠活动的组织实施。

  19. 配合县直机关党工委进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灭鼠活动的组织实施。

  20. 配合县房产经营公司加强对华宇商城、北辰超市、宇航家电的环境卫生管理。

  21. 配合县教育局开展县城中小学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22. 配合农安镇政府开展社区居民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十八)环卫处

  1. 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建筑红线以内快车道、慢车道、人行便道、地面和道路红线以内绿化隔离带、绿篱、绿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2. 负责规划区内公厕和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行、管护的监管工作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果皮箱配置。

  3. 负责城区公厕、渗水井的清掏保洁、公建污水管线和雨水井的疏通。

  4. 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达到规范运营、无害化处理。

  5. 实施“绿色图章”、“绿线”管理制度。

  6. 负责城区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建筑红线范围内的绿化。

  7. 负责规划区内的绿地、广场、游园、公园及道路行道树及绿化带植物等的种植和管护。

  8. 负责建成区内公园、游园、绿地、广场、绿化隔离带焚烧树叶行为治理。

  9. 负责老、旧、散居民小区绿化方案的制定,督导推荐绿化实施工作。

  10. 负责规划区内园林绿化修剪所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工作的管理。

  11. 负责清掏、疏通建筑红线以外的雨水、污水、下水井及管线,所产垃圾的即清即运。

  12. 负责出口硬化路面的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管理。

  13. 负责单位绿化、居住地绿化监管。

  14. 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监管。

  15. 负责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制制度的落实和机关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

  16. 配合住建局做好城区防涝排水。

  17. 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区部分主要街路冬季清融雪及运输工作。

  18. 配合住建局落实城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19. 配合住建局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绿化验收工作。

  20. 配合县建设局对已打通未建成道路环境卫生的管理;

  21. 配合县交通局加强对县公路客运站及站前停车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十九)农安镇政府

  1. 负责县城居民区内巷道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卫生保洁。

  2. 负责县城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3. 负责农安镇九个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垃圾清运和村屯道路建设。

  4. 负责八大出口外农安镇辖区内街路的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管理。

  5. 负责出城口两侧柴草垛、废弃物及占用耕地堆放物料的清理。

  6. 负责全镇居民灭鼠活动的组织实施。

  7. 负责清理所辖社区、村内的各类违法广告及堆放物;及时向住建规划部门反映违章建设行为。

  8. 负责全镇社区居民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十)县直机关党工委

  1. 负责县直机关、单位及县城区内大型企业的环境卫生管理。

  2. 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灭鼠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十一)农业局(林业局)

  负责全县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监管。

  (二十二)畜牧局

  1. 负责养殖业、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2. 负责对私屠乱宰行为的监管。

  (二十三)县市场办公室

  负责工商贸易大楼、中市场、北大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十四)县房产经营公司

  1. 负责华宇商城、北辰超市、宇航家电的环境卫生管理。

  2. 负责对管理小区的物业部门进行管理,及时清除各类违法广告和堆放物。

  (二十五)农安火车站

  负责火车站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农安镇政府及农安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负责责任区域清雪铲冰工作和“门前五包” 工作,(即:包环境卫生;包花木管护;包墙面牌匾整洁;包无店外占道经营;包车辆有序停放。)做到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市容环境秩序管理标准

  第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完善细化规划区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安镇政府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及其两侧界定的范围,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拆除工程及其相关范围,其拆除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为其管理范围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秩序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任何人对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均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 市容管理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2)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3)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2.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雕塑(含建筑浮雕)等建筑景观的,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3. 在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4.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5. 在道路、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煤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7.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8.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10.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严禁建筑渣土违规排放,禁止在施工围挡外乱堆乱放;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要符合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地脚手架材料及安全要求的管理;负责建设工地建筑材料堆放的管理。

  11. 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2.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13.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14.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2)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15.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16. 有关单位临街设置的公共信息栏,应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7. 未经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18.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19.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由专业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0. 夜景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1. 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1.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2.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3.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2)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3)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卫生厕所和生活垃圾封闭收集设施,并及时清掏、清运,保持清洁完好。

  5.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6. 集贸市场、餐饮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场内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7. 集贸市场的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及时清掏、清运,保持清洁。未设置公共厕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开办集贸市场。

  8.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9.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2)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3)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4)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10. 禁止在畜禽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动物,准予饲养的宠物除外。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12.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13.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15. 因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无力运送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7.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19.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20.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车辆,装载不得超出运输车厢,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21.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2. 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23.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2.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3.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4.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6.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 保持市政公共设施整洁完好,无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2. 各类网线排列整齐有序,无堆积、交叉、凌乱等影响观瞻的悬挂物、附着物。

  3. 城市下水、污水、雨水管网及井口排放畅通,无损坏、无塌陷、无堵塞、无积淤。

  4. 城市道路(含人行步道)养护管理良好,无基层翻浆隆起,无塌陷、积水现象,路边石整齐无破损、无污渍。

  5. 建筑外台阶完好无破损、无搭接。

  6. 城市桥涵、隧道养护管理良好,无张贴物。

  7. 市政设施的抢险、维修活动有序,按标准围圈,设有明显提示标识。

  8. 广场、路灯、路牌、路标使用正常,无破损、无倾斜、无锈蚀、无张贴物。

  9. 各类窨井完好,无塌陷,井盖完整,无丢失、无破损,与路面同高。

  10. 防空设施无破损、无坍塌,不影响公共交通。

  11. 地下管网维修、建设需要开挖道路的,由财政按工程量核定资金,业主上缴2倍费用后,由市政部门统一施工。

第四章 推进措施

  第十七条 成立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起一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迅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高位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推动落实。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办公室、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设在行政执法局。

  城管委办公室作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城管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

  2. 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

  3. 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4. 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城市环境整治活动等。

  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作为城市管理活动中的保障队伍,在城管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一切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暴力抗法、妨碍公务、侮辱谩骂公职、协勤人员等行为进行处置、法律追究。

  2. 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偷盗、损毁、挪用等行为案件的侦破工作。

  3. 负责对损毁、攀折树木、绿化带、践踏绿篱草坪等城市绿线的行为案件的处置。

  办公室内设环境保护、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市政公共设施、洗车、车辆带泥撒漏污染城市道路及车辆停放、早夜市治理、市场建设等8个专项治理小组。

  1. 环境保护专项治理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

  2. 超范围经营专项治理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公安、卫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

  3. 占道经营专项治理由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土地、水利等部门配合;

  4. 市政公用设置专项治理由住建局牵头,县公安、行政执法、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配合;

  5. 洗车(场、点)专项治理由县执法局牵头,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住建、水利等部门配合;

  6. 车辆带泥撒漏污染城市道路及车辆停放专项治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县执法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7. 早夜市专项治理由县执法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住建等部门配合;

  8. 市场建设专项治理由县工商牵头,环保、卫计、食药监、住建、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配强执法力量,强化执法手段,保障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有力开展。

  从县公安部门抽调3—5名公安干警,同各执法部门部分人员组成城市管理治安警察大队,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城市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规程,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率,加大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凡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将城市管理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把每个网格的城市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农安镇政府、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可查询、可评价、可追溯、有依据、有记录、有考核的管理体系,将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部门共同处置的事项,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落实,不得推诿扯皮。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制度不执行、管理不达标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定期巡查制度。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组成巡查组,定期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开展专项巡查。

  (二)经费保障制度。县政府应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加重、管护标准提高、管理设施和设备更新情况,相应调整所需经费,为城市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三)执法协作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大力协助。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协同管理的综合性突出问题,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四)舆论监督制度。县直所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应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设立城管热线栏目,对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反映群众诉求。通过多种形式的舆论监督,在全县形成人人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创造美好家园的舆论氛围。

  (五)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网络征询、入户走访等形式征集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并根据群众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提高。

  (六)考评奖惩制度。考评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奖惩措施。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行业单项检查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与班子绩效、干部使用、民主评议、文明单位评选挂钩,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加大分值权重。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单位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追责。形成权责明确、奖优罚劣、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文明素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精心策划选题,创新报道形式,通过开辟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题、专栏、专访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连续跟踪的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大力宣传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形象,提升文明素质,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积极为创建文明城市做贡献。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详见附件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