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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14-568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28日
标      题: 农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农府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14-568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28日
标      题: 农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农府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28日

农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府发[2014]18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农安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切实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防治机构,科学规划,建立完善的预防有力、发现及时、治疗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以下目标:

  ——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0 /10万以下,并保持逐年下降趋势,活动性结核病患者治愈达97%以上,病死率大幅度下降。

  ——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宣传覆盖率达100%。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率达100%。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达到100%。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在县政府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帮助人们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个人自我防病能力和参与结核病控制意识,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1、广泛开展全民结核病健康教育。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重要任务,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原则,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场所和单位为重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卫生部门要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部、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刊播结核病健康公益广告。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和发放宣传手册、传单等方式让广大居民了解结核病传播渠道和减少感染的方法,全面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2、扎实开展集中性宣传活动。要在每年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结核病高发地区开展宣传月活动,采取集中宣传、重点人群筛查、现场咨询、义诊等多种形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开展多样化的健康教育活动和大众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及自我防护能力。

  3、切实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密切接触者、学校及流动人口的工地、宾馆、饭店等场所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就诊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目标人群采集用口头宣传、黑板报、图片、手册、传单等方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初中及以上学校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课或专题讲座,确保在学校师生掌握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和劳务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卫生、公安、司法、妇联、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结核病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农民工及其他人群居住密集场所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入户面对宣传等形式,扎实开展辖区居民和村民结核病防治宣传。

  (二)加强防控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控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我县结核病防控机构基础设施水平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结核病防控机构专业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和治疗管理等防控工作质量,努力减轻结核病危害。

  1、重点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控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我县结核病防控机构基层防控作用,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治疗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理、宣传教育、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职能。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有关标准要求。实验室要配备相应检验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具备开展痰培养工作能力。确保达到要求标准。

  2、加强和完善结核病防控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各级结核病防控人员编制情况,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2008年版)》要求,增加到50名防治人员。新增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在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配备1—2名专业(兼)职人员,从事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可疑发现与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宣传等工作,各村卫生室村医按照规划要求承担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职能。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财政部门落实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待遇和基层人员补助标准。

  3、加快结核病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推进我县结核病防治与疫情监测工作,加快建立覆盖我县的结核病防治与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完善收集、汇总、分析结核病报告统计数据功能,为结核病防治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升级完善结核病检测报告网络系统,实现以乡村、社区病人发现与治疗管理个案为基础的结核病电子化业务管理,与区域卫生“一卡通”有效连接,形成完善的病人发现、转诊与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治疗管理、治疗结果监测与评价、防治工作管理等结核病防治相关信息监测网络。

  (三)健全结核病患者筛查机制

  结核病防控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病人发现的各项措施,通过健康体检、患者追踪管理、密切接触者筛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筛查等方式尽早发现结核病人,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1、充分利用健康体检筛查结核病。各有关部门和人群接触密集的单位要利用行业入职和定期体检机会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结核病患者疑似患者报告制度,对体检和就诊中发现的患者要及时做好疫情报告和转诊,对疑似患者要及时引导和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2、加强高危人群结核病筛查工作。要组织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室)有针对性的开展对辖区内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和糖尿病人等高危人群及易造成结核病传播的重点人群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最大限度发现结核病患者,做好登记备案,及时规范治疗,隔离传染源,控制结核病疫情。

  3、加强结核病患者管理。结核病防控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核实、追踪工作,确保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确诊结核病患者要及时建档立案,做好治疗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未住院患者的跟踪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做好患者治疗的督导管理。

  (四)加快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加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投入力度,提高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水平和登记工作质量,规范治疗结核病人,减少耐药结核病发生,提高结核病患者治愈率。

  1、完善我县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加大对我县结核病医院投入,完善设施,更新设备,使之成为高水平的结核病临床医院。并按要求设置50张结核病床位,确保为结核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

  2、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相应诊疗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满足结核病人尤其是重症、有合并症和耐多药结核病人的救治需要,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断治疗水平。2015年要配备CT机一台。

  3、提升医护人员治疗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合理配备相应医护人员,需增加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空编补充人员根据事业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诊断和治疗水平。完善并推广结核病治疗临床路径,规范结核病患者治疗,减少耐药病人出现。

  (五)提高患者就医保障水平

  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范围,进一步减轻结核病患者医疗负担,确保每例患者不会因经济原因中断治疗。

  1、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确定的结核病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病范畴,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特别是要提高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整体报销比例,有效控制传染源。

  2、提高耐药结核病患者保障水平。在提高普通结核病整体报销比例基础上,逐步提高耐药结核病人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对耐药结核病人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救助(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后,剩余部分合规费用应从大病救治基金中给予一定救助,进一步减轻耐药结核病人医疗负担(具体救助比例在大病救治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3、加大贫困家庭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低保户等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同时对低保对象等贫困患者经大病救治基金补助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结核贫困患者进行帮扶救助。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安县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领导组织见附件)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建立长效防控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奖惩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审议,督导和评估。

  (二)部门密切配合。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由卫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到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积极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将防治经费、取暖、水、电、房屋维修、车辆费用等,纳入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和评估。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部署学校结核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看守所和监狱、戒毒场所结核病患者筛查、治疗和管理,扎实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困难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险政策,并配合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宣传教育工作。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15年,县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人均0.3元,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将我县结核病防控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行业体系,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逐步加大对承担结核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将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附件:

  农安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徐 宁 副县长

  成 员: 冷德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凯 县卫生局局长

  王洪武 县监察局局长

  李景忠 县财政局局长

  黄 明 县畜牧局局长

  潘恒奇 县农业局局长

  李俊学 县林业局局长

  侯庆昌 县质监局局长

  郭明义 县食药监局局长

  陈友德 县工商局局长

  孙国坡 县教育局局长

  沈天清 县交通局局长

  高喜龙 县发改局局长

  赵洪才 县公安局政委

  刘兴华 县住建局局长

  赵济民 县民政局局长

  蔡亚民 县文广新局局长

  滕刚君 县物价局局长

  孙艳丽 县环卫处处长

  王喜文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梁金友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