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安县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认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府办发[2013]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农安县民办幼儿园资质认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农安县民办幼儿园办理办园许可工作流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安县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认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三层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乡镇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县城人均1.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教育局。
第六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教育局提供样表)
包括: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园能力、办园条件等。
2、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表(教育局提供样表)
包括:名称、办园规模、房舍设备、教职工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教育局办理)
(1)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园长决议和园长聘任书。
(2)法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办园场所证明
提交相应的产权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园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办园场所消防合格意见书(1000㎡以上由消防部门出具,以下由当地或辖区派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园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由教育局和教育基建办实地查验)。
5、卫生、药监证明
(1)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县妇幼保健院办理教师体检并出具证明;卫生局办理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并出具证明)
(2)幼儿园卫生评价报告(妇幼保健院办理)
(3)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食药局办理)
6、其它证明材料
(1)小区物业同意开办幼儿园的证明
(2)邻里之间同意开办幼儿园的证明(4户以上)
(3)属社区办事处管辖的要加盖社区公章,标明是否同意办园;属乡镇政府管辖的,必须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标明是否同意办园。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办园意见书后,由教育局负责最终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符合条件的由教育局颁发办园许可。对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办园许可。
(1)拒不落实教育政策法规,不服从上级部门管理,不落实文件或会议精神的;
(2)有不良记录,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幼儿园使用非教育局指定的正规教材的;
(4)幼儿园保教课堂存在较严重 “小学化”现象的;
(5)幼儿园幼儿保教工作在三楼(不含三楼)以上的;
(6)幼儿园在危险或有污染的区域内的;
(7)幼儿园没有户外活动场地的;
(8)幼儿园聘用的教师是非中师(或以上学历的)专业的;
(9)幼儿园在教育局督导评估中,在三类三级以下的;
(10)乡、镇民办园接招外乡、镇幼儿的。
(11)使用非正规幼儿校车接送幼儿的。
(12)其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教育局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每年12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教育局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成立农安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政府主管教育副县长),副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成员由教育、卫生、药监、公安、消防、物价、民政、文广新局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九条 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依据《农安县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标准》,每年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评估验收。依办园条件分类、办园水平定级,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幼儿园为合格幼儿园,三类三级以下的幼儿园为不合格幼儿园。
第十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分类定级评估中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民办园,给予颁证挂牌。对三类三级以下的民办幼儿园、已合格的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情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整改期限,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检,对仍未达到标准的幼儿园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限内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已颁证挂牌的幼儿园给予摘牌处理,对不合格的幼儿园将在电视台公开曝光。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摘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
农安县民办幼儿园办理办园许可工作流程
第一步:办理办园场所证明
内 容:相应的产权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园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办园场所消防合格意见书(1000㎡以上由消防部门出具,以下由当地或辖区派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园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由教育局和教育基建办实地查验)。
受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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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办理卫生、药监证明
内 容: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卫生妇幼保健院办理教师体检并出具证明;食药局和卫生疾控办理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并出具证明);幼儿园卫生评价报告(卫生妇幼保健院办理);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食药局办理)。
受理部门 卫生局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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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办理其它证明材料
内 容:小区物业同意开办幼儿园的证明,邻里之间同意开办幼儿园的证明(4户以上);属社区办事处管辖的要加盖社区公章,标明是否同意办园;属乡镇政府管辖的,必须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标明是否同意办园。
受理部门 社区或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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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填写办园申请报告审核举办者资格
内 容:报告含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园能力、办园条件等;举办者资格含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园长决议和园长聘任书;法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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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提交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
内 容:向教育局提交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文件及复印件教育局备案。教育局负责全面审核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表,含幼儿园名称、办园规模、房舍设备、教职工自然情况等。
受理部门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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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颁发办园许可证
内 容:以上手续完备后,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批后向幼儿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受理部门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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