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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09-2579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18日
标      题: 农安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文字号: 农府办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12201388276X0/2009-2579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安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18日
标      题: 农安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文字号: 农府办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18日

农安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农府办发[2009]26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是指年初向县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乡镇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实现,确保本乡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乡镇、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本行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五)激励约束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职责清晰、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发生较大消防安全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死亡事故。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县政府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确定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确定,并逐项落实。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县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抽调政府办、监察局、两办督查室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每年一月向县政府递交《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每年7月进行自评。11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全面考核。

  第八条 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的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有关计划、部署、工作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文件。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具体分数按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 发生较大消防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形成考核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基金,年度考核优秀的,对乡镇、有关部门奖励10000元;良好的奖励8000元;达标的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和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乡镇或部门,县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