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政务 服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局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纪检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属相关单位的公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 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安机关应公开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 派出所及各窗口部门: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 政务公开指南、业务办理须知等
(三) 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四) 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五) 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 况;
(六)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七)依申请公开目录;
(八)其他。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 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 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在网上网下同时进行公开。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 件文号等。行政审批办公室为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及时将政务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行政审批办公室, 备档留存。
除网上公开外,还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 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 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绿园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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