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601382675X8/2022-28167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10日 |
标 题: | 长春市绿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4日 |
索引号: | 1122010601382675X8/2022-28167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10日 |
标 题: | 长春市绿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4日 |
长春市绿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5月24日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近期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现对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部署。
一、总体要求
百日攻坚行动自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利用近一百天的时间,完成自建房隐患排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按照上级要求,对百日攻坚行动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细化,其他工作继续按《绿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二、方法步骤
(一)现场踏查初检。6月5日前在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基础上,由街道(乡、镇)、社区(村)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查阅资料、询问业主等方式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检。
(二)“干部+专家”核验。6月15日前对初检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采取聘请专家核验,重点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
(三)评估鉴定确认。6月25日前对核验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明确隐患程度,提出整治建议。
(四)及时进行整治。7月底前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其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明确职责
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的部门职责,在我区已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指导各地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房屋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交通运输领域房屋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主管行业领域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房屋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房屋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房屋安全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在房屋安全监管方面提供数据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馆(不含学校)房屋安全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
四、
相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录入。按照国家和省、市领导小组要求,对经营性自建房边排查、边整治、边录入。对其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做到能查尽查,能填尽填,逐一归集录入国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二)加强组织动员。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单位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加强分类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属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区领导小组牵头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开发区“百日攻坚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绿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