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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长春市绿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和上级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全市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全区城建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辖区内棚户区项目的申报及审批后项目的组织管理;负责区内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负责项目的申请立项、办理前期手续;负责参与小区建设开工会签和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乡镇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自行组织的道路、亮化、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年度维修、养护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计划。

负责辖区内街路绿化、维护养护及树木移植、砍伐、园林绿地临时用地的初审及收费工作。

负责全区物业小区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小区物业管理达标的初审;参与物业小区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参与小区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参与全区建筑工地的开工会签;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占道审批、收费,建筑工地的围挡广告审批、收费;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平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乡防空袭斗争;依法对城区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区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参加市办组织的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开展“三防”教育和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对人防通信和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现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完好;负责化学事故救援;按上级要求,进行不间断的战备值班。

负责全区供热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执法、立项、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房屋拆改许可证审批,对违章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下达房屋安全行政处罚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清退、租赁补贴审核工作。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党建、干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会、综合治理、老干部工作;承担全局事务管理机关和系统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有关城建资金的收支计划及财务管理;承担人事、工资管理;组织协调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房地产开发保障科。负区内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负责辖区内棚户区项目的申报及审批后项目的组织管理;负责项目的申请立项、办理前期手续;负责参与小区建设开工会签和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乡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清退、租赁补贴审核工作。

人防市政管理科。负责辖区内自行组织的道路、亮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政设施年度维修、养护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计划平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乡防空袭斗争依法对城区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区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参加市办组织的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开展“三防”教育和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对人防通信和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现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完好负责化学事故救援按上级要求,进行不间断的战备值班。

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全区物业小区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小区物业管理达标的初审参与物业小区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参与小区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供热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执法、立项、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房屋拆改许可证审批,对违章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下达房屋安全行政处罚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施工管理科。负责参与全区建筑工地的开工会签;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占道审批、收费,建筑工地的围挡广告审批、收费;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绿化管理科。负责自行组织的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设施年度维修、养护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计划;负责辖区内街路绿化、维护养护及树木移植、砍伐、园林绿地临时用地的初审及收费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长春市绿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长春市绿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