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卫生健康局履职依据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区中长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等政策措施。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区政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区国家和省市所涉老年人法律法规的实施。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依据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行相关工作。负责本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七)落实省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地方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医疗质量风险防范,指导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八)负责全区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九)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依据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承担本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十一)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组织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健康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承担区内组织的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