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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事项
  1.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事项简述   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3.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4)《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
  4.办理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就业创业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在线办理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此外,不同类别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
  (2)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5.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6.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办理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  
  9.办理机构及地点   户籍(常住地)所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10.咨询查询途径   电话:0431-86762037   
  11.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431-867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