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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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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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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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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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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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 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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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信息 |
参加工 作时间 |
年 月 |
工龄间断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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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类型 |
生产□ |
1998年6 月30日前 特殊工种 工作年限 |
高温或井下: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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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待遇信息 |
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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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30日前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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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称号授予 级别 |
国家级□ |
授予部门 及时间 |
授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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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 殊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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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同意按(1、一项退休□;2、二项退休□; 3、病退□;4、退职□)申请退休,退休时间为 年 月。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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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自 年 月按国 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盖章)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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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格与《填写说明》正反面印制,一式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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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岗位类型。依据用人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本人实际从事岗位情况确定,分为生产岗位和管理岗位。
2.1998年6月30日前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的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施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不再折算工龄。
3.专业技术职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实施前已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规定加发养老保险待遇,之后获得的不再加发
4.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实施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规定加发特殊贡献待遇,之后获得的不再加发。
5.退休类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的退休类型,“一项”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二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病退”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为不具备退休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审核结果送达本人情况
经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对你的退休资格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退休资格审核表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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