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部门预算
2021年1月1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六、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七、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八、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基本支出
三、项目支出
四、住房公积金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二)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三)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工作。
(五)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六)负责全区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部分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相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九)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绩效评估,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承担区人大、区政协议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信访、政府公开电话、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职称评聘、离退休等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局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劳动人事宣传、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处理党务、政务和局领导随时交办的其它事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和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负责部分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承担省、市交办的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调出、调入人员的调配工作;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拟定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依法审查、认定培训施教机构并指导开展培训工作,负责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师资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办法制定和实施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等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职员级别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
(三)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
负责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各类工资福利待遇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履行各类工资晋升、标准调整手续;落实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事业编制人员、调动人员、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组织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发证和工资待遇确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工龄计算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休假制度;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福利待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具体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认出生日期政策,履行退休手续,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协调解决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指导全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死亡人员遗属补助、丧葬费及抚恤金待遇;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综合分析与统计工作。
(四)财务科
统筹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编制预、决算及各项收支账目统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的审核报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管;协调与相关接待单位的财务往来工作;负责全体干部职工的工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各项事务;负责本科室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编制全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负责局机关每月无债务申报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职工每月个税申报及年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
(五)劳动关系指导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进行劳动力管理及培训;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实施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编制区属企业工资计划,审核企业工资总额;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指导监督就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长就业和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和办法;经授权代表政府参加国家之间劳工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调处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抓好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受理属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全区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劳动法》对全区各类企业进行劳动监察;负责全区企业全员合同化管理并对合同进行鉴证;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息等工作;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就业创业管理及服务相关业务审批;负责技能型人才奖励和技术能手、技能大奖评选;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全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贯彻实施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承担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个人对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复查鉴定申请的办复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负责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工伤认定等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更新换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及审计工作。
三、预算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共计5个预算单位。
1.长春市绿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长春市绿园区就业服务局
3.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5.长春市绿园区医疗保险中心
(二)预算单位人员构成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事业编制8人。
第二部分 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714.42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14.42万元;同比2020年财政拨款预算减少359.34万元,减少17.33%,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5.0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6.5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14.42万元。同比2020年财政拨款预算减少359.34万元,减少17.33%。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5.0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6.5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1年预算数为346.39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21年预算数为845.87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6.83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1年预算数为446万元。
5
.卫生健康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1年预算数为12.83万元。
6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1年预算数为36.5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22.5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97.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医保、社保、退休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4.9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经费拨款;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1714.42万元。
七、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预算1714.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714.42万元。
八、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预算1714.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2.55万元,占25%;项目支出1291.87万元,占7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长春市绿园区人社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2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的支出。
四、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