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106691451379N/2018-22010 |
| 分 类: | 养老保险服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19日 |
| 标 题: | 长春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人社规〔2018〕6号 |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9日 |
| 索引号: | 11220106691451379N/2018-22010 | 分 类: | 养老保险服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19日 |
| 标 题: | 长春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人社规〔2018〕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9日 |
长春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长人社规〔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8号)和《长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长人社联〔2018〕50号)的要求,统筹考虑我市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3元,由原来每人每月130元增加2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标准和补贴标准按当地原代缴政策实施。
三、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从2019年1月1日起,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开发区)按1:1的比例分担。
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当地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工作,应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