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6013827592L/2021-26416 |
分 类: | 机关简介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08日 |
标 题: | 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机关简介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10日 |
索引号: | 11220106013827592L/2021-26416 | 分 类: | 机关简介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08日 |
标 题: | 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机关简介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10日 |
机关简介
机构名称: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
机构负责人:局长---郑屹
机构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息公开电话:0431-87605357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定全区救助政策、收入核算办法等,指导和监督镇街落实;编制全区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组织开展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报道、政府购买服务等。
(四)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制度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区际及全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发展研究。
(六)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工作;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七)贯彻实施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的政策法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相关工作;负责管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移交工作。
(八)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九)承担全区民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知道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文字综合、保密、安全生产监督、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人事管理、文书档案、机关党建、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对外联系等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使用工作。
(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科
负责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拟定全区救助政策、收入核算办法等,指导和监督镇街落实;编制全区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组织开展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报道、政府购买服务等。
(三)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科
贯彻实施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等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相关工作;落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做好辖区内流浪起到人员救助管理和移交工作;依法对全区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年度检查、规范化建设评估、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新建街路、无名街路、构筑物、建筑物命名申报工作、政府驻地迁移的呈报工作、楼门牌审批工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度和完善民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