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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科学技术局三定方案

长春市绿园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绿园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推进建设科技服务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的推荐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全区相关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申报全市重大基础研究科技项目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项目。参与全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区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制定全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六)组织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积极参与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制定与实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 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参与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参加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绿园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参与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善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审核,由各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安排。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与办理,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提案、议案处理、文电收发、文件起草、信息发布调研和全局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秘书事务、会务组织、信访、保密和财务财产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绿园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科技统计工作;全区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资金等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相关工作;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本单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等;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指导企业开展认定准备工作。
    (二)项目管理科。拟订全区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全区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评估论证,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提出建议,对区本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协调由区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总体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工程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
    拟订全区科技培训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农业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区各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长春市绿园区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长春市绿园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绿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春市绿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