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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5-06278
分  类: 土地;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半小时环线西环段绿园区路段(国道京抚线G102长春绕越线)建设工程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5-06278 分  类: 土地;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半小时环线西环段绿园区路段(国道京抚线G102长春绕越线)建设工程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长春半小时环线西环段绿园区路段
  (国道京抚线G102长春绕越线)
建设工程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长绿府发〔2025〕13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善征收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长春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的通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道京抚线G102长春绕越线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本着惠及于民、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北起合心镇哈达村与烧锅镇东兴村交界,南至合心镇于家村与大岭镇南道村交界(具体位置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实施机构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绿园区合心镇人民政府
  五、附着物调查登记情况
  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约25公顷,属于合心镇哈达村、永跃村、于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涉及约240户(物量调查结果详见调查情况公示)。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七、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一)两费补偿及青苗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地,土地区片地价是65元/平方米。其中20%是土地补偿费,80%是安置补助费。只补不征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费)按同一标准执行。
  2.青苗补助费标准∶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无青苗的,已经备耕生产的、影响耕种的,参照青苗补助费标准执行。
  3.剩余施工作业范围为临时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包括2年临时用地补偿及1年地力恢复补偿),即临时用地补偿19.5元∕㎡。
  4.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执行。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共15000元。
  (二)附着物、设备设施(需要迁移)的补偿
  1.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上无证照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2.农用地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评估费用计入征收成本。
  3.农田水利设施、电力通讯设施、乡村道路、动力电等农村常见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迁移的由相关单位实施迁移,迁移产生的费用计入征收成本。不能迁移的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畜禽等养殖业涉及的畜禽迁移费用,可给予迁移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坟墓的迁移,由征收实施部门会同村委会统计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坟头数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按照每座坟头5000元标准进行补偿,由村委会一次性领取并对其进行迁移及安置。
  6.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铁路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评估时点
  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稿公告之日。
  (四)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资产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被征收村屯未有村民提出异议,实施单位将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以后政府不再受理村民提出其他评估诉求。
  (五)特殊情况无法评估的处理办法(评估时点)
  被征收人不在被征收资产且下落不明的,资产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采取现场调查、村级走访、媒体公告、户籍查询等办法寻找被征收人,并留存相关查寻资料。
  在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被征收人对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资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资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八、签约期限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稿)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九、奖励政策
  根据2012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8次)规定,绿园区绕城高速以外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可比照周边相邻地块标准80元/㎡,永久征地及只补不征部分与实际地价差距15元/㎡,按约定期限签订征地协议并交出土地及附着物的,采取奖励的形式发放。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1.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特殊补偿事项及疑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征收单位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绿园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按照专题会议确定的意见实施补偿。
  十一、工作经费按相关政策提取。
  十二、本方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